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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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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加班 发饮料代替高温费

政协委员呼吁,减少劳动关系隐性侵权

  ■“两会”视点

  加班,职工都是自愿的吗?上个洗手间,不能算在工时里?夏天发了一箱饮料就是发了高温津贴?其实这些情况都是用人单位在侵权。劳动关系隐性侵权,是市政协总工会界别今年关注的重点。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姚晓东昨天报到时带了一份《关于减少劳动关系隐性侵权的建议》。同时,总工会界别也准备提交《关于规范发放职工高温津贴的建议》,说的都是普通职工的切身利益的事。

  记者 卢科霞 通讯员 周洁 赵清 

  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

  在服装、纺织、轻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劳动定额是职工逃不脱的“紧箍咒”。加班加点,不是为了多挣几个钱,而是为了完成那“高高在上”的计件指标。但企业方称,员工自愿加班的,因为“做得越多,挣得越多”。但真的如此么?

  姚晓东委员说:“在我们抽样调查的100家企业中,44.4%的职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其中15.5%的职工因完不成劳动定额而加班,15.9%的职工认为每天只工作8小时工资太少;超过30%的受访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未经职代会讨论,32.3%的企业不与工会协商,33.6%的职工表示,在订单多或任务紧等情况下,企业不协商即单方提高劳动定额。劳动定额过高已成为迫使职工“自愿加班”的主因,间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性侵权愈演愈烈。”

  据了解,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而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即:“一定劳动”和“相应的劳动报酬”。现实情况是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基本是固定的,但劳动者提供的“一定劳动”却是日益增加的。

  姚晓东说,目前对劳动定额管理办法缺失,劳动定额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工作量几乎无节制的增加,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却相应缩水;另一方面,劳动者为提高劳动报酬,不得不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来换取加班或计件报酬以增加总收入,隐性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吃饭、上洗手间不算工作时间?

  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特殊工时调整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和备案。而在现实中,劳动工作时间上的侵权行为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班前会议等准备时间不算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岗,进行岗前准备和训话,这段时间不在法定的8小时之内。

  二、班中用餐时间不算工作时间。8小时制或12小时轮班制工作时间安排,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安排15~30分钟一次或两次用餐时间,大多用人单位都不将之计算在用工时间内,无形中延长用工时间;有些企业甚至连用工期间员工上卫生间的时间,也要与员工斤斤计较。

  三、综合工时制的滥用。对不能实行8小时正常工时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可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即可实行24小时两班12小时轮换、24小时3班轮换等方法综合计算工时,只要全月算来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可,但问题在于———12小时制里,往往1小时的用餐时间不被算作工时;周六周日等节假日工作时间,在折算正常工时时容易出现矛盾等。这些在用工时间上的隐性侵权经长期积累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对此,姚晓东建议,主管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特殊工时审批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目前隐性侵权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较小。为此,姚晓东还建议,进一步加快税务体制改革,目前法定的5项社保缴费之和已达工资的40%以上,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企业的税费和人工成本负担很重。在规范劳动用工的同时,也应给企业减负,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便利,从而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只有10%的企业发高温津贴

  2013年,宁波市气象台发布了14次高温红色预警,一线职工生产作业遇到严峻挑战。职工高温津贴都拿到了吗?这也是总工会界别的委员们关心的话题。

  总工会界别的委员们进行了集体调研,抽样调查了240家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7家),仅25家企业按规定发放了高温津贴。其余的企业,有的认为高温认定标准难掌握,有的把清凉饮料费替代高温津贴。

  在《关于规范发放职工高温津贴的建议》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条信息:近期,市安监、人社部门正着手调研《宁波市特殊气候条件下劳动保护规定》,建议在规定中对高温津贴发放落实做一明确,或可单独制定出台《防暑降温措施实施细则》。

  据介绍,该《规定》明确,只要在35℃以上高温天气当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就要发给高温津贴;室内高温工作场所的温度监控手段;区分高温津贴和夏季清凉饮料费,清凉饮料费仅为辅助性、福利性支出;且因高温作业环境对劳动者身心的损耗不可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应远高于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劳动保护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户外工作的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应重点做好监督检查,保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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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