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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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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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考生于门外是“非法性伤害”

  美堂漫画

  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内蒙古一位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女性考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一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中途放弃考试。

  “我拿着准考证、考场座位通知单、户籍证明、临时二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就是不让我进考场,唯一的理由是‘临时身份证不符合要求’。”考生说。

  (1月6日新华社) 

  哀求不顶用,投诉遇傲慢,考生没有输在考场上,却倒在了考场外,如此荒涎不经的做法,令人无比愤怒。明明法律对“临时等同于正式”的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何以相关机构却置之不理,私设门槛?如此明显的权力滥用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造成的损及,是不是应当有个明确的说法和交待,否则,类似的违法行为如何得到遏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抛开法律的认知不说,即便从常识来讲,临时身份证与正式身份证具有一样的效力,在现实之中已成惯例。

  众所周知的是,由于办理正式身份证需要很长的周期,短则一二月,长则三四月,而执证者或基于换发新证的需要,或者因为证件的遗失等因素,往往会办理一个临时身份证以应急,其在出行、考试、住宿等方面不应受到影响。因为除了有效期不一样之外,证上的各种信息都完全一样,何以会“没有效用”?

  不知道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基于何种考量,是想当然的自我设限,还是一时的头脑发热?可以肯定的是,没有法律依据并与法律原则背离的规定,都属于违法的自设条款,是典型的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限制,否则公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从人性化服务的需要来看,很多原本的“合法性伤害”,已在实际中改进。比如历年的高考,因为各种原因造成考生忘带准考证,之前的统一做法是“拒之门外”,但随着这种现象增多,工作方式随之发生了很大调整,依照相关规范要求,考生忘记带或遗失了准考证,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后,监考老师会先验证考生相貌,若考生本人与座位安排表上的照片相符,监考老师会安排考生进考场应考,同时经场外联络员通知考生领队,要求在本科考试结束前将准考证送到考场,或保证下一科考前送到。如果确系丢失,将由区县市招生办与考生所在学校带队老师核实确认其身份并补发准考证。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跟高考性质相同,相应的规程也有共同性,何以两者之间差异悬殊?考生忘带准考证尚不影响其入场考试,更逞论其带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身份证。“不合规定”的拒绝,已然构成了“非法性伤害”,除了要对考生权利进行补偿之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临时身份证“失效”是剂权力失范贴,暴露出权力滥用的可怕之处。时下各地都在简政放权,清理权力清单固然重要,更关键在于,还要对权力行为本身进行约束和限制,防止其在执行中走偏变形,否则相比于“合法性伤害”,“非法性伤害”更是公民权利之殇。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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