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小偷行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的网络平台上让公众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1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抓小偷”正式上线,此举被质疑类似于人肉搜索。 (1月6日《东南商报》) 平心而论,这份担心,未必是多余。警方办案,理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循迹办案,也应保障人权,而不能罔顾嫌犯人权,随意曝其隐私。 问题是,人肉搜索常遭诟病之处,就在于它本是种技术手段,却动辄异化为侵权路径,变为给人主观定罪的“判决书”、施行法外之罚的“通缉令”;而“网上认小偷”,程序更缜密,结果也可控,完全可通过适当规范,将其纳入法治框架。 许多人对公布盗窃嫌疑人影像倍加警惕,究其原因,在于对其权利界限的认知模糊:的确,若嫌犯行窃,未达到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只适合治安处罚,公布其可识别身份的影像,涉嫌侵权。但如果是构成刑事立案呢?那适用的,就该是刑法规约。 实质上,“网上认小偷”,不乏法理依据,在法律授权的范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明确: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还可通过网络发布。 而依照鼓楼警方的说法,发布这些视频图像,并非随意性的,而是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它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立案。也就是说,警方在公布其影像时,已秉持了应有的谦抑,有法定程序托底,并未逾矩。 当然,公布嫌犯影像,须指向办案需要,应规避“被滥用、遭无序传播”之类的后果。而当地警方也明确提醒,这些影像禁止转载、选编使用,严禁将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公开,否则将被追责。在网络平台设计中,它还采取单向、后台管理操作模式,以为举报内容保密,也实现对举报人的保护。 基于此,没必要对网上“认小偷”搞有“罪”推定。相反,在许多犯罪行动已突破区域限制,传统破案方式难适应的情况下,在网络信息交互频密、传播迅捷的语境中,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发动民众参与,不失为一种可行法子。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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