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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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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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哄抢还须从严执法

  社会观察

  1月4日,兰州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不幸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路上以及匝道下方的农田里,近百余村民提着各种袋子在路边哄抢6万多斤橘子,场面一度失控。为此,现场有警察拔枪制止。(今日《东南商报》11版) 

  哄抢的事情常见,警察现场拔抢制止还是头一回。拔枪示警是否合法、得当,此事暂且不论,但拔抢依然只是恐吓,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对哄抢的违法性有明显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对参与哄抢,本该用法律进行惩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只用拔抢的方式进行吓退,明显是存在问题的。如果下次再出现类似的事情,没有警察拔抢,哄抢者还会退下吗?就算下次警察再拔枪示警,毕竟不能向哄抢者开枪,类似的恐吓多了,难保不会出现“恐吓疲劳”,导致拔枪也没用的结果。

  货物掉落地上,物权依然是货主的,属于私人财物,村民聚众哄抢,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面对这种违法行为,我们需要坚决用法律说话: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认识到哄抢的危害性、违法性等;另一方面,要做到从严执法、认真执法,一旦发生哄抢事故,对相关参与者不原谅、不手软、不姑息,不因众而免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坚决判刑。

  只有让人们看到参与哄抢的严重后果,生出对他人利益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才有望有效地制止和避免哄抢行为的再次出现。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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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