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中国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1月10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赠品侵害消费者权益也要担责 交易网站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

  当前,我国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购买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购买者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站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这样规定一方面适度分担了行政监管机关的执法压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商户行为进行适当监管;另一方面也给广大网购者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有效的救济途径。毕竟相较于向网络上的侵权商户索赔,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是更为现实的选择。

  此外,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据新华社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