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中国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1月25日 星期六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温州公布“广场舞公约”

“大妈”调整活动时间和伴奏音量

  为有效治理噪声扰民问题,21日,温州市鹿城区广场文化活动综合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与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协商制定了《广场文化活动公约》。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公约”共有8条,从场地、时长、时段、音量等方面对广场文化活动进行了限制。

  “公约”约定每场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间应控制在两小时之内,且早上7点前、中午12点~14点、晚上21点后不能进行有音乐伴奏的广场文化活动。开展广场文化活动时,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等)处音量值不得超过85分贝。在距离音乐声源最近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处,白天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音乐平均音量不得超过45分贝。

  此外,管理协调小组还设置了24小时投诉电话,并成立联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规团队进行教育及处罚。

  浙江省社科院杨建华研究员认为,广场舞是市民锻炼、娱乐、交流互动的很好方式,但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市民之间应相互体谅、理解,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不能建立在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之上。

  潘永钗是温州市健身舞协会主席,平时常在鹿城区的松台广场跳广场舞。自21日区里公布《广场文化活动公约》后,跳广场舞的“大妈”们都纷纷遵守公约调整了跳舞的时间和伴奏音量。据新华社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