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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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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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杯具”背后是善行零激励

  武汉市民陈泉元到银行取款3000元,柜员却给了他3万元,他当场归还了多余的2.7万元。可陈先生回家后,不少朋友同事说他傻,多少应该索要一点报酬。2月12日,他为此来到银行,只要到了一个团购价为6.5元的水杯。

  (2月13日《楚天都市报》) 

  柜员多给了巨款,难免勾起人们原始的贪婪冲动,陈先生却立即作出了主动归还的善举,这体现出他拾金不昧的情操,值得推崇。面对如此善举,银行只是给出了一个价值仅为6.5元的水杯。在普通民众看来,这未免显得小家子气,更有着“杯具”色彩的戏谑味道。

  然而,正如银行经理所说的,“归还银行多给的钱,不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更是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法律义务和底线。”的确,在现行法上,这笔钱将被认定为“不当得利”,银行有权向陈先生主张要回。

  另一方面,陈先生的善举能够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有权向银行主张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钱是当场归还的,自然并没有因归还发生任何费用。因此,在法律上,银行方并没有义务向陈先生给付任何奖赏。

  也许对银行而言,有着录像等证据,陈先生的主动归还只是为他们省去了追回损失的麻烦和繁琐程序。然而,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在多数情况下,遗失物、遗忘物的失主并没有那么多的证据,拾得者也未必懂法,而摆在拾得者面前的只是一道单纯的道德考题。

  归还虽然“有德”,但意味着很可能一无所获;而拒绝承认,虽然“无德”,但只要对方拿不出足够证据,也不能拿自己如何。即使刑法上对严重的拒不交还行为制定了侵占罪,但这只是自诉案件,需要失主自行寻找证据,实践中少有定罪。

  不得不说,现行法制定了一套对善行的零激励规则,这并不利于鼓励好人好事。虽然物质奖励并不是善行的唯一动因,但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道德天平。在市场经济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调整好人好事中的法律关系,让善行有所激励。

  目前而言,立法可以采取倡导性规则,鼓励受益者给实惠者一定奖励。仅就遗失物而言,还可以规定拾得人如果将遗失物主动交给警方,经过一定时间无人认领后,不再一律充公,而是按一定比例认定归拾得人所有。如此既不会将好人好事完全庸俗化,也可以减少好人“杯具”的产生,避免“善贱伤心”。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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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