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车辆追尾,责任大多是后面那辆车,但在高速上就不一定是这样了。奉化一名开桑塔纳车主因为在高速上急刹车,导致后面的车辆跟他追尾,事后他被索赔30余万元。昨天奉化法院判决此案。 桑塔纳车主姓徐。2011年3月,他开车在G1501绕城高速上行驶,行经奉化路段,他在查看路标时,下意识地猛踩了刹车。 危险动作瞬间就酿成了事故,开在徐某后面的一辆救护车与他的车追尾。 当时救护车上除了司机还有2名随车医护人员,这一撞,导致车上3人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因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违法停车,与救护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车上的2名医护人员无责。 事故后,徐某相继被2名医护人员和救护车所属的急救中心起诉,要求他赔偿损失30余万元。除了2名医护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外,其中19万元是救护车的车损。而徐某的车辆商业险只投保了5万元。 庭审中,徐某指出该救护车辆定损存在问题,不应由救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急救中心出示的定损单与维修发票显示,车辆定损的金额大于车辆实际维修金额,设备维修费用也没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列举,这笔费用无事实依据。” 而急救中心称,救护车辆属于“特种车产品”,车内装有固定的专用仪器,定损程序涉及多项专业检测,不同于普通车辆,修理起来费用较高。事故后,他们对车内受损的呼吸机、心电图机等救护医疗设备进行了更换,有发票依据,这属于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计入赔偿范围。而且起诉时,他们依照较小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主张的,与定损金额并不发生冲突。 昨天奉化法院判决此案,认为徐某应当对救护车19万元的车损承担一半责任,判令他承担损失共计9万元。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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