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6岁的湖南女子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鄞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去年11月27日,王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致摩托车司机死亡。 王某说,当时天色已暗,在经过甬金连接线一个路口时,她由东向西横穿骑车过马路。这时,由北往南突然驶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没有开车灯,她一时没有注意到。 摩托车撞在王某的自行车后轮上,滑出四五米,王某的自行车也被撞飞了。两人都躺在地上昏迷过去。 后来,王某在事故现场醒了过来,摩托车司机被送到医院,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责,摩托车司机承担次责。 事后,王某主动赔偿了摩托车司机家人8.8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主审法官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不限于机动车驾驶者,只要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人,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包括非机动车驾驶者。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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