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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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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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污水,任何企业都没有法外特权

  吴志明

  浙江因水而生、因水而名、因水而美,如今却因污水而染上了颜色。我们的江南水乡病在水里,根却在岸上。“五水共治,治污先行”,治污不仅治标,还要治本。

  治本要清源,倘若只治理已出现的污染,不解决源头问题,往往是你来我停、你走我排。治污从源头上抓起,才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避免陷入“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困境。一些工业企业是违法排污的“大户”,治本清源绕不开它们。

  企业排污,有些是无意识的,企业主知道排污不对,却不知道排污犯法,心想“别人排得,我就排不得?”,这是典型的从众心理;更多的企业主是知法犯法,为了一己私利,公然挑战法律的尊严、道德的底线。不管是哪种心态,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排污企业,也有“老虎”、“苍蝇”之分。“老虎”是什么?排污时间长、范围广、污染重、危害大,一家企业就祸害一方,让一条河流变成“牛奶河”、“油画河”。它们或贡献的GDP多,或解决的就业人口众,或与极个别公务人员关系好,牵涉的利益深而广。“苍蝇”则多是家庭作坊、小微私营企业,偷偷架设一条管道往外排污,或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废水,初看影响小,但时间长了危害也大,且其数量众多、主要分布于居民区,污染及扰民程度不容忽视。

  这些排污企业虽有大小之分,但性质相同,打“老虎”的效果自不必说,而管住今日的“苍蝇”,就可能消灭明天的“老虎”。

  治水在法治框架之内,法治不允许法外特权。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只要违法排污,就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鼓励创业、发展经济可以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绝不能以牺牲环境、违反法律为代价。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基石,重典治污就得让污染者不敢越雷池一步。从长远看,牺牲环境求发展需要未来付出巨大的代价以补偿,更会挫伤合法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造成更大的伤害。

  再严密的法律制度和再严格的监管执法,也未必可以杜绝一切污染。所以,减少污染,还需要企业主的自发自愿行为。对于企业来说,违法排污或许是“理性行为”,但仅仅计算短期成本和效益的所谓“理性”,只能算“简单理性”。企业违法排污从短期看可以收取高额利润,但会导致“非义亦非利”的后果,最后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成为自己行为的受害者。企业主真正的理性,应该与社会整体发展相一致,企业与社会互利互赢才是最佳选择。对产生的污染承担责任,妥善进行处理,不仅可以获取广大公众的支持,企业也因此可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应对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水共治”是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改革必然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在舍与得之间,各地各级政府都算得清这本账,也敢于动真格。每一家企业都需要对环境负责,小微企业如此,大企业亦是,逐利建立在取义之上才是最佳选择。在这片土地上,人们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相信治水之战也必定会取得最后胜利,一个山更清水更秀的美丽家园终将呈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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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