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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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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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道德文章,别逾越法律底线

  法律视线

  3月31日凌晨,文章在微博发表声明,承认与姚笛的婚外恋,并向马伊琍、女儿以及社会大众道歉。3月31日晚,文章再次更新微博,直接叫板《南都周刊》总编辑陈朝华、《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称“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4月1日《东南商报》) 

  没有哪个时代像当下这样给予演艺明星们如此高的社会地位,也没有哪个年代寄予他们如此高的社会期待。正是由于在传媒资讯日趋发达的当下,艺人们获得了公众人物的地位,并借此获取大量直接及间接利益。与此同时,艺人们须让渡一些隐私权,接受公众的评价与监督。公众也有权利将艺人们的不端行为作为公共话题展开讨论。

  一向以“好男人”形象出现的文章,突然曝出婚外情,自然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准则。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在道德层面上,无论批评者目的何在,即使只是出于“幸灾乐祸”、“凑热闹”心理,批评与此相关的公众人物也并不为过;无论力挺者持何种动机,即使基于“脑残粉”、“水军”立场,为其开脱也并不是错。舆论场正是各种观点的集合地,言之有理就有人支持。

  然而,事件发展态势似乎逐渐远离单纯的道德评价。一方面,网络上流传着各种就此事编织的“段子”,其中有些只是无伤大雅的调侃,有些则已演变成无中生有、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语言;另一方面,在相关人员的微博上,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媒体人士,充斥着各种不恰当的侮辱性谩骂话语。

  人格尊严权是每个公民固有的法定权利,明星也不例外。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将网络空间明确界定为公共场所,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底线在网络空间同样适用。

  可见,针对此事,我们可以选择置若罔闻,可以选择大加鞭挞,可以选择对行为不端者进行抵制,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施以谩骂、侮辱,即使那个人的确大错特错。不得不说,这些人身攻击、污言秽语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极端情形下甚至还将构成寻恤滋事行为,逾越了法律底线。

  批评文章、反思文章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失去底线,不过是让自己写就一篇侵犯他人权利的失德违法文章罢了。

  舒锐(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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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