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出生的杨秀(化名)只读过小学,母亲多年瘫痪在床,由他一人边工作边照顾。1月18日,杨秀因生活困难产生厌世情绪,遂产生将母亲杀死然后自杀的念头并实施,导致母亲轻伤。东莞检察院考虑其犯罪中止又有自首情节,宣布不起诉后当场对其加以训诫。 (4月4日《南方都市报》) 故意杀人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弑母更是罪加一等。那么,东莞检察院对杨秀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呢?我认为是妥当的,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理念。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了惩罚、教育、指引等方面。在考虑杨秀的犯罪动机与情节轻重后,检察院采取刑事诉讼法中“酌定不起诉”方式,其前提是杨秀已犯罪,且有犯罪中止和自首情节,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而最终的“不起诉”与“训诫”,则是为杨秀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尽孝机会,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让待罪之子幡然悔过、守护老母病榻前,这不是比强制关押杨秀入监、让母子很可能从此长别来得具有实际价值么?可见,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法理更加合乎于情理。 不过,审视“孝子弑母”悲剧,需要超越法律上“不起诉”的反思。杨秀平日是个孝子,在侍奉瘫痪母亲多年后,因生活困难才产生厌世情绪和杀母的念头。其中当然有他个人因素,但也有社会原因。可以说,这是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要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与救助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建议政府加大对基层贫困家庭或者流动人口家庭的摸排,可以培训志愿者、社工深入对接建立流动家庭老人需求的网络互助数据库等。如此一来,可将事后宽恕、训诫转变为事前的帮扶或者危机干预,避免“杨秀式”群体因暂时生活困难而熄灭求生的动力。朱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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