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属于消费者吗?出了事故能按照消法进行赔偿吗?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新消法施行后的宁波首例客运合同纠纷。 去年6月,奉化的沈女士坐公交车回家,不料路上公交车和一辆私家车相撞,公交车侧翻在地。 车上一共有7名乘客受伤,沈女士也在其中。因为年纪比较大,车祸造成了沈女士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 这起事故公交车司机负主责,私家车次责。 伤好后,今年2月,沈女士向奉化法院起诉了公交公司,要求公交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赔偿她各项损失28万元。 今年3月,案件开庭审理,沈女士能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不属于盈利性的收益事业,而且沈女士乘坐本次公交车使用的市老年卡,属于免费乘坐,所以她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赔偿。 法院认为,公交车虽然具有公益性质,沈女士使用的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也是政府对70岁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但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运输事业的经营者,也享受了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并不改变公交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沈女士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性质,所以沈女士可以主张适用消法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沈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延伸阅读 新消法缩小赔偿差距 最终的判决和沈女士的期望值仍有较大差距,这是因为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明确了索赔范围———“经营者因为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没有提到新消法实施前,浙江消法条例里的“残疾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一项。这一项差额巨大,一般在10万元上下。 由此可见,新消法实施前,因为适用不同法律,而造成获赔金额的巨大差异,在新消法实施后,差距在缩小,但并未完全消除。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冯筏 新消法、浙江省消法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对比图 赔偿项目 适用法规 浙江省消法条例 新消法 道路交通法 医疗费 按实,19000余元 19000余元 19000余元 护理费 按实,4150元 4150元 4150元 住院伙食补贴费 按实,720元 720元 720元 交通费 沈女士主张200元 无证据,未支持 按实 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人均年消费支出×倍数(6~20倍) 无规定,不支持 无规定,不支持 残疾赔偿金 人均年消费支出×倍数(6~15倍)=7.6万余元 同前 人均可支配收入×10%(十级伤残)×10(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一年,总的赔偿年数是20年)=1.8万余元 鉴定费 1600元 1600元 1600元 营养费 1800元 1800元 1800元 合计 22万余元 10万余元 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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