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赵先生经历一桩人生惨剧:去年菲特台风登陆期间,他妻子冒雨涉险上班,最后尸体被发现在余姚的一处河道内。悲痛之后,赵先生认为妻子在台风天因上班溺亡,应该属于工伤,但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算,为此赵先生把对方告上法庭。最近,慈溪法院判决此案。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陈艳艳 徐银辉 冒雨上班不幸遇难 赵先生一家住在余姚低塘街道历山村,妻子王某在慈溪的一家公司上班。 去年10月7日凌晨,“菲特”登陆,当天王某赶着上早班,一早骑着电瓶车从家里出发,当时低塘街道的风雨还非常大。 这一整天,赵先生都没有接到妻子的任何消息,直到傍晚过了下班时间,他妻子还没有回家,手机也打不通。 赵先生连忙赶到妻子的公司询问,同事说当天王某没有上班,赵先生急了,跑出去满大街寻找,都没找到。 当晚11点,赵先生向余姚低塘派出所报案,在民警和村里工作人员全力搜寻下,大家先发现了王某的电瓶车。次日上午,救援人员在历山中学北侧的河道里,打捞到了王某的尸体。 申请工伤未获认定 事发后,赵先生悲痛欲绝,王某所在的公司也积极帮他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以便给赵先生一定补偿。 但慈溪社保局在调查后,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这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赵先生不服,将慈溪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开庭当天,赵先生提出了两点理由:“我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死因不明,不能排除是被交通事故致死的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她的死亡应当构成工伤。” “妻子死后,我要独自抚养两个子女,生活压力非常大。慈溪社保局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剥夺了我和家人依法可享受的工亡待遇。” 法院:这是一起单方事故 庭审中,赵先生还申请,要求余姚交警和刑警对他妻子的死亡进行调查。 警方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刑警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被侵害迹象,可以排除他杀嫌疑;交警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死与第二方有交通事故的必然联系。 最近,慈溪法院把案子判了。法官认为,根据警方认定,王某之死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的死亡不在此列,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最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2009年,安徽省巢湖市也曾有个类似的案例,当地一酒店员工下班途中,因暴雨致使路面积水较深,不幸溺水死亡。当地劳动保障局经过鉴定,认为不属于工伤。 但巢湖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当地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既然规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同样的在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若只因为是失足溺水而不是机动车事故即不认定工伤,显失公平,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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