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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水的土池子。 |
手机尾号为“5900”的网友5月4日举报:北仑大碶杜家马鞍山工业区877号旁边有一家黑工厂,专门回收、处理铁渣、铁屑,排出的废水直接到一个土池子里。这些废水渗到地下,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因为这个水是强碱水,重金属也超标的。 这位网友还说,去年,他曾经向环保部门反映过,但至今这家黑工厂仍然开工不误,排污照旧。 北仑环保于5月8日回复: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13年11月20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投诉人反映的是位于北仑区大碶街道青山村马鞍山的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青山路基材料加工厂,该厂主要从事路基材料加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设置有一条矿渣筛选线,矿渣筛选作业产生清洗废水经收集后循环使用,经现场检测,废水水质呈碱性。经查,该厂矿渣来自于宁波钢铁公司,矿渣经筛选后,细矿用于路基浇注,粗矿被宁波钢铁公司回收。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矿渣筛选作业,同时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甬仑环告字【2013】103号),于2013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13】106号】,责令其停止矿石筛选作业,并处罚33000元。 针对目前该加工厂仍在继续生产之情况,我局已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文书,接下来我局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从这一回复可以看到,去年11月20日,北仑环保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曾到现场执法,并且“责令其停止矿石筛选作业”,但这家企业不予理睬,继续生产、继续排污。 小e打开北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查到了这份由北仑区环保局在2013年12月31日发出的处罚决定。全文如下: 接举报反映,201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矿渣筛选加工作业。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你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 2.2013年11月21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生产的现场情况; 3.2013年1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未经审批投入生产的事实。 鉴于以上事实,2013年12月20日,本局向你厂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仑环告字[2013]第103号),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案经审理,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矿渣筛选的生产; 2.罚款叁万叁仟元。 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北仑兴港支行(四明山路778号行政中心A座对面,联系电话:86850140)“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罚没款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很显然,这份处罚书形同虚设。这家被勒令停止生产的工厂至今开工不误。 小e近日从北仑区环保局和北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北仑区环保局在今年4月17日,也就是处罚决定书发出100多天后,向北仑区法院递交了停产强制执行申请书。而从递交强制执行书到昨天,又已过去了24天。 宁波民生e点通 陈雅珍 陈冬冬 陈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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