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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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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披露卖家信息无下文

宁波一买家状告淘宝

  昨天,海曙法院受理一起网购消费者告淘宝网的案件。据悉,这是新消法实施后,我市第一例状告电商的案件。

  原告姓沈。今年3月22日,他花了3810元,在淘宝上买了一个单反相机镜头。

  “当时卖家宣称该镜头为全新现货、保修一年、同类产品全国最低价,并承诺假一罚十。”

  “但我收到货后发现该镜头没有外包装、中文标识、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内容。”

  沈先生怀疑产品为“三无”产品。当天下午,他通过淘宝网向该卖家申请退货,并要求卖家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10倍货款。但卖家只同意了沈某的退货申请并退还货款。

  “4月11日,我通过EMS向淘宝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淘宝网披露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一直没有得到淘宝网的回复。”

  昨天,他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网赔偿其所购商品单价的10倍,即3.81万元,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邮寄费、复印费等计1000元。

  ■相关链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陶琪姜 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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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