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一名打工者,签劳动合同时搞小动作,请同事代劳,为的是日后获得双倍工资,但他的请求最近被镇海法院驳回。 起诉双倍工资的是镇海一家机械公司的钻工班某,29岁,河南人。 3月5日,公司组织他和同批进公司的3名新员工签合同,趁人事部的女职员上厕所之际,班某把自己的合同递给了旁边的同事杜某,让杜某帮他签个名。杜某不好拒绝,刚帮他签完名,人事部的女职员回来了,班某只好自己写上了年月日。 班某和杜某被分到同一个宿舍,后来两人熟了以后,班某偷偷告诉杜某,自己不签合同是为了以后离职时可以向公司多要钱,得到双倍工资。 杜某在机械公司上了一个多月班,因为工资不高,休息时间也很少,杜某打算辞职。班某听说后,拿来一张公司的辞职申请报告单,让杜某再帮一个忙,杜某想自己反正要走了,两人也比较熟,就又帮忙写了班某的名字,并按班某的要求,把离职时间写到了1个月后。 杜某几天后离职,班某又在公司干了2个月,到了2013年6月,班某拿出原来杜某写的那张辞职申请报告单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批准了。 辞职后,班某向镇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为班某的合同是别人代签的,镇海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应当向班某支付双倍工资近9000元。机械公司不服,向镇海法院起诉。 对签合同当时的情形,班某称,他在人事部职员的催促下,先写了年月日,但看合同时发现约定工资太低,就离开会议室找厂长去问情况。厂长告诉他后,合同是合同,具体工资会按计件工资发的,不会少的。他想想也对,没再追问合同的事,公司也没再提起。 机械公司申请法院让当时签合同四人中的杜某和郑某出庭作证。法庭上,杜某承认是班某叫自己2次帮其签字的事实。而郑某也证实,签合同时班某曾让杜某帮忙在合同上签字。 法院认为,班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日期为其所签,这表明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并且也作出了签订合同的行为,机械公司并没有逃避与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杜某和郑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班某趁工作人员外出之际,让证人杜某替其签名的事实,因此班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不可归责于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无需支付班某的两倍工资。 判决后,班某没有上诉。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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