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陈文铮 罗某曾是某快递公司余姚分公司的中转场站经理,并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这个“铁饭碗”却给自己砸了。原因是,他在老婆的餐厅开业之际,收了下属员工200元礼金,被人举报。 而公司此前有明文规定:“……遇结婚、生子的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 公司以罗某违反企业诚信制度执行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罗某不服,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最近法院判决此案。 事情缘起>>> 收了200元礼金被举报 罗某33岁,四川人,此前主要负责该快递公司余姚分公司中转场的快件签收和发运。 从2004年8月进入这家快递公司以来,他在公司工作已有10个年头,薪资稳定,月薪接近8000元,公司也跟他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去年4月8日,罗某又迎来了他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他老婆的餐厅开张大吉,前来祝贺的同事络绎不绝,有送花篮、鞭炮的,还有悄悄包了礼金的。礼金不多,每份200元。 餐厅开业后,在罗某的邀请下,下属们也常来光顾,尤其是在开会或发工资时,大家都会去聚一聚,给餐厅带来了一笔小小的收入。 可他妻子的餐厅开张还不到3个月,去年7月3日,公司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接到员工举报,称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妻子餐馆开业期间收取员工礼金,还张罗买卖。 审计监察委员会立刻找了举报涉及的职员谈话。 违反承诺砸了“铁饭碗” 该快递公司把诚信作为企业文化的基石,和每一名管理者都签过一份诚信承诺书,罗某也不例外。 关于诚信的具体规定中有这样几条:“不索要、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不与下属发生任何买卖关系……遇结婚、生子的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 这几条甚至可以决定管理者的去留,因为规章还规定,任何员工有权投诉、举报管理者的不诚信行为,直接投诉到集团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任何管理者收受贿赂或与下属发生物质性买卖关系,均将被立即解雇。 在集团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调查下,有4名职员承认送过罗某礼金。去年7月11日,快递公司口头通知罗某解除合同。之后,又通过快递形式向罗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受贿”。 当事人称>>> 收红包是“人之常情” 罗某辩称,他妻子餐馆开业,同事都是自发来道贺的,这也是人之常情。中华民族历来讲究礼尚往来、注重人情,快递公司的这种不能收受高于50元的红包礼品与中国社会现实不符。况且他既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不存在“受贿”之说。 去年8月1日,他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余姚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认为“50元属受贿”的公司规章,违反法律规定,快递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罗某13万元。 法院判决>>> 没有违法,还传递了正能量 接到仲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红包不能超过50元”的规定,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 庭审中,主审法官考量了几个点: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是否合法;规章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是否“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还有利于营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管理文化。罗某所主张的“该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快递公司依照单位规定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无需支付罗某赔偿金。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最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那些年 我们遇到的奇葩规定 在现代社会,每个公司都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或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而这些内部规制也是职场吐槽的热点,有的让员工笑逐颜开,有的则令人崩溃。 记者调查中发现,最让员工崩溃的,是涉及个人生活习惯或是人身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各种奇葩规章层出不穷 去年,镇海一家企业为了讨“从头开始”的美好寓意,在例会上要求所有管理层剃光头,一月一次。服从的奖1万,不剃的罚1万,既不剃也不认罚的,直接开除。 还有重庆高新区一家私企,3名女员工在办公室里偷偷嗑瓜子,被捉了现行。老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要求她们买回5公斤瓜子,吃完才准下班,并找公司员工监督。 “奇葩”的公司规定不止国内有,国外也很多。2010年6月28日,花旗银行前雇员罗伦佐娜向纽约州人权部门提出了针对花旗的诉讼,指控花旗在聘用员工方面有性别歧视,并对投诉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罗伦佐娜说,她被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开除,理由是银行嫌其每日穿衣打扮总是令办公室男职员分散注意力,而且该分行大部分员工都是男性。 但网络调查显示,即便在遭遇不合理公司规章后,除非跟公司翻脸走人,一般人在权衡薪资待遇和再次找工作的成本,大多数选择了忍受,最多穿身马甲,上网“找树洞”。 公司规章的法律边界在哪? “剃光头、嗑瓜子的公司规定毕竟是个案,是极少数的例子,我们也只是当笑话来听听。”宁波开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管人事的副总经理严剑平说,是否合法暂不去讨论,起码合理性上就值得商榷。 严剑平说,一般制定公司规章,有两个大原则,首要的原则,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是小规,国家法律是大法,小规不能盖过大法,这是HR经理都清楚的底线;其次,制定公司规章,应该讨论,应该公示,应该让员工都知道,才便于执行。 “这两个大前提下,再来讨论细化规章过程中,如何平衡公司和员工的需求。公司规章是为了满足企业生产需求,树立企业文化,我个人的想法是,如果规章是合理合法的,还是应当以公司的意见为准。实在接受不了,员工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反映,再不行,还可以选择离开。” 长期从事人事工作的陈女士也说,“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规章都不会过多地去干涉职工的私人生活,除非是在密集型的劳动力企业。因为那么庞大的人群,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很容易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甚至引发生产事故。在公司和员工需求发生矛盾时,关键还需要双方相互体谅。” 碰到奇葩公司规章怎么办? “该说‘不’时,还是应当说‘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如果公司规章的确违法,比如应该给年休假的,公司不批年休假;比如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劳动者还是应当主动地拿起维权工具,争取合法权益。 但对于公司规章中一些不合理的细节,比如强制剃光头、强制嗑瓜子、上厕所要报批等,就要视情节轻重而定。“对于员工来说,签了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签了卖身契,上厕所也好,蓄发也好,这些都是基本人权,理应得到保障。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出于实际情况的特殊要求,一般企业都无权提出这类无理要求。”傅凌志说,“如果员工觉得企业的做法性质严重,可以向工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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