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三公不公开”说法站不住脚

  漫画 陶小莫

  日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职工举报该中心每年有几千万元经费,支出仅数百万元。随后深圳残联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三公”经费,没规定要公开,引发社会关注。

  (6月3日《人民日报》) 

  诚然,残保金作为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不属于“三公”范畴,但因此不需要公开的说法却是站不住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显然,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是公益性质的,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有关方面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实上,不仅是残保金,许多专项资金长期以来都是一笔糊涂账。比如,很多人自从买完房子、交完维修基金,便无从知道这笔维修基金的去向,也从来没有使用过。无论是此前征收了20年的机场建设费,还是2012年调整改名而来的民航发展基金,都从未晒过账单……

  在近年来“三公”经费日益公开透明的背景下,非“三公”经费成了信息公开的盲区。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失粗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四条公开标准过于笼统模糊,且缺乏完善的救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指出,“当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一项涉及不特定对象的信息时,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有效手段要求其公开”。

  同时,相关资金的管理制度也存在漏洞。2012年出台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相比之下,无论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是《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都未提到信息公开透明。

  残保金等都是纳税人的钱,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向社会公开。在接受采访时,深圳市残联理事长祖玉琴表示,“残保金并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公开残保金有何敏感之处,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信息不公开会引来公众的猜忌和质疑———残保金使用究竟用到哪里去了?是否存在账目不清、缺乏监管、擅自挪用的问题?这势必影响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非‘三公’不公开”,不应成为有关方面的挡箭牌。除了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外,更有必要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出台《信息公开法》,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主动公开是义务,申请公开是权利”的法治理念,让政府的每一笔钱都花在阳光下。张枫逸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