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刘姓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当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这是规定,不能帮忙代转。 (6月4日《兰州晨报》) 在实名购票的模式下,“凭身份证退票和改签”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甚或可以说是举手之劳。既然购票可以凭身份证,那么退票和改签应对等参照;丢失火车票属于特殊情况,也属于票务应急和铁路服务的应有之义。 旅客确实存在过错,铁路部门可以规定退票、改签的手续费用由旅客承担,却不能因此而拒绝旅客凭身份证退票和改签。一纸规定就堵死了“凭身份证退票和改签”的路子,这不是霸王条款又是什么? 所有的霸王条款都有一个共性,那便是单方权利强化下的失衡,并缺乏权利博弈平台,使得强弱分明的状况难以改变。铁路部门属于公共服务机构,本应以“服务社会”为目标,却因为垄断而滋生种种傲慢,方便自己有余而服务大众不足。铁路服务始终改进不足,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垄断行业固有的“我的地盘我作主”生态使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优势下,整个行业的自我改进和提升的动力严重不足。 二是制度建设不力,权利保护体系不健全。尤其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执行难、落实难和操作难的天然短板,使消费者难以向霸王条款说不。以“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为例,铁路部门能以“规定”拒之,皆在于法律未能为乘客提供明确的路径支持,而维权的成本太高又容易导致消费者集体失语,从而对霸王条款形成了变相的纵容。 霸王条款大行其道,解决的出路要对症下药,须既着眼于治标又力求于治本。治标之法,应开展相关的整治行为,依法取缔不合理的规定,从保护乘客利益入手,着力整肃整个运营秩序。同时,应当建立更为畅通有效的权利维护渠道,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得到补强。治本之法,在于看到垄断在自我改进上的天然惰性,破除其垄断地位,让其在市场的充分竞争中产生危机意识。 霸王条款破坏公平,让霸王条款作古,是考验改革成效的一把标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法律的制定、机构的设立、规则的审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都需要政府在其间扮演主体,担起首要责任。 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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