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偷盗电瓶车的案子也是你们检察院负责的,当时我还花了2万元,托老乡帮忙找了好多关系,你们才作出不捕决定,把我放出来,没想到这次又被逮住了。哎!白花了2万元……” 今年3月份,江北区检察官在提审一起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陈某无意之中的一句话,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警觉,细问之下,案情浮出了水面。 原来,去年7月,陈某因涉嫌偷盗电瓶车被抓,公安将此案移送江北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经审查,检方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便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是陈某被释放。 巧的是,在他办好手续,走出看守所时,迎面走来两个“老乡”,自称在陈某进看守所后,他们一直在帮忙“捞人”,花了2万元请客、送礼,疏通关系,陈某才得以被释放。 陈某家人也证实了请老乡“捞人”之事,并取出2万元给了对方。 检方将此线索移交给公安,经侦查,确实有人借陈某“不批准逮捕”进行诈骗,但由于时隔七八个月,相关线索已断,案件只能就此搁置。 “其实陈某的遭遇并非个案,我们已发现多起不法社会分子打着‘捞人’名义,借机向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骗取钱财。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检察公信力。”江北检察院侦监科科长俞孟锋说。 “如果在释放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能将有关情况进行有效告知,并将一些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警示,这样的情况可能就不会发生。” 正是这样的想法,促成了江北区院在审查逮捕中试水“不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告知”制度。 根据规定,对于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监部门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由承办检察官认真填写《犯罪嫌疑人告知书》,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 《告知书》中,列举了执法办案中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控告、举报的权利,并公布了受理控告、举报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对于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由控申科、监察室具体负责控告、投诉线索的受理、调查,以及结果反馈,而侦监科及承办人则负有配合调查的责任。同时,对常见的诈骗行为进行警示,并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线索,由侦监科负责调查核实,再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置。 通讯员 郑培金 王贤启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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