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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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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轮泄漏致海水污染
海洋渔业部门追诉获赔670万

这是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公益诉讼

  6日,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了一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是2013年民诉法大修后,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

  2012年3月15日,一艘新加坡籍货轮在福州兴化湾江阴港附近海域发生触礁搁浅,导致大量燃油和船载有机氯农药等危化品泄漏入海,严重污染事故海域。

  船上货物的货主是宁波人。事故发生后,引发了涉及多方的复杂法律纠纷,其中仅货损纠纷就有132起,还有7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这一系列案件都归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去年9月,污染海域的海洋、渔业管理行政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原告身份,向轮船所有方安泰迪卡航运公司和承租方达飞轮船公司,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索赔金额高达3200余万元,引发各方关注。

  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案件,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当时提起索赔的有好几个部门,最终经协商确定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诉为妥。

  不过,就索赔主体资格,庭上还是引发了激烈争论。原告是涉案事故污染海域海洋、渔业管理的行政部门,但被告提出来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应由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国家海事局等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

  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困扰公益诉讼启动的核心问题。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后,谁有资格代表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益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2013年民诉法大修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被确认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并未进一步明确。

  有法律人士认为,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本应负有公益诉讼职责的“有关机关”,却缺乏公益诉讼的动力,也是很多地方公益诉讼数量“挂零”的原因之一。

  此案经过二次庭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又进行了长达2个月的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被告向原告赔偿主张金额的20%,即人民币670万元。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王舜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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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