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晚上,在镇海精英小学足球场的大灯突然熄灭了。昏暗的路灯下,晚锻炼的人群逐渐散去。 几分钟后,有人听到操场上有老人在叫唤,发现一名老人躺在地上,旁边站着个10多岁的男孩。 谁都不敢贸然去扶,最后一名中年男子和男孩,一起把老人扶起。 5个月后,老人将男孩告上法庭,称对方踢球时撞伤自己,索赔7万余元。然而,男孩坚持自己只是过去扶人。 记者 胡珊 一个瞬间的 N种“看见” 被起诉的男孩小磊(化名)今年刚满14岁,还在读初二。小区附近精英小学对市民免费开放的足球场,是他暑假里最爱去的地方之一。 关于去年7月27日晚上的那一瞬间,小磊是这么跟法官表述的,“7点多,足球场的大灯突然熄灭后,我们就听到有人在哎呦哎呦地叫,我走过去一看,发现有个老人躺在地上,就和一名不认识的叔叔一起把老人扶起来,想把老人扶到足球场边上,当时老人的身体都靠在我身上,我只好双手扶着他……” 起诉小磊的老人姓周,年近八十,湖南人,和打工的儿子一起暂住在镇海。他常去精英小学的田径场散步,顺便捡一些空矿泉水瓶贴补家用,晚锻炼的人中有人也认识他。 “7月27日晚上,我在球场里散步,突然被一个小孩撞了一下,就倒地受伤了。小孩撞在我左边,我右边倒地受伤。我年纪这么大了,不会说谎,那里的路很平,不可能是我自己摔的。” 小磊口中“不认识的叔叔”叫连志贤,当晚,他和同事孙勇,以及孙勇的儿子一起在精英小学的球场踢球。他和孙勇与小磊相隔都只有3~5米,两人分别看到了一些场景。 连志贤说,他和男孩差不多是并排的,当时小男孩正倒退着走,速度不快,旁边同伴脚下带着球,他似乎随时打算接过来。“当时我的注意力并没有完全集中在男孩身上,等听到叫声,我才发现老人躺在地上,小男孩要去扶老人,但是扶不起来,于是我才上前帮忙。” 孙勇则说,“当时两个小男孩在传球,有个小孩传球传偏点,另一个小孩就倒退着去接球,刚好有个老头横跨操场,大概在球场中心偏离一点的位置。等我再次看见他们时,老人躺在地上,倒退的小男孩站在旁边,一直在跟老人说对不起,问他有没什么事情。” 两人还共同提到了一个细节,老人倒地受伤后,小男孩被人问到怎么回事,小男孩回答说他不小心把老人撞倒了。人群中就有人教他,让他讲不要说是自己撞的,要说做好事。但关于这个细节,连志贤的记忆中,说这话的是小男孩的母亲,孙勇的记忆中,说这话的,“是周围人乱出主意”。 警察赶到后,要送周某到附近的医院,上车前,周某抓着小磊不肯松手,后来小磊的母亲胡女士掰开了老人的手,小磊才得以脱身。 家长质疑 警方笔录“程序违法”? 事情发生后,周某称,他光医疗费已经花了1000多元,医院说他右股骨骨折需要手术,还要交好几万,希望派出所帮忙找到这个小孩,让他承担责任。 5天后,招宝山派出所找到了小磊,将他和他母亲胡某一起带到派出所,做了一份笔录。随后,又联系了连志贤和孙勇等几名目击证人。 在笔录中,小磊的描述和他后来对法官的表述大相径庭。他说,当时球场的灯灭了后,光线有点暗,但借助旁边的路灯还是可以看到球的,于是他又踢了几分钟。在踢球时,他看到有人在传球,为了抢有利位置他往后退,退着退着就感觉自己的右肩撞到了东西,转身看到一位七八十岁的老爷爷,坐在地上,用手抱着头,嘴里发出“哎呦哎呦”痛苦的叫声。 这份笔录,小磊和他母亲胡女士都签了字,可是,随后就遭到了胡女士的质疑。“我儿子做笔录时还不满14岁,这既不是一起刑事案件,也不能算治安案件,警方有什么权利介入?” “做笔录时,警察把他一个人隔离在一个房间,说是不让我干扰问询。做完笔录却要我签字,不签字就不能领走儿子,我迫于无奈签字。” “回去后,我问了儿子警方调查的情况,儿子说,他进去后,警察告诉他有现场录像,有人证说是他撞的,还问他有没有倒退过,他说有,警察就说,‘那好了,人肯定是你撞的’,儿子才说,‘那可能是我撞的吧’。很明显,笔录是警方采取了诱导、恐吓的方式获取,形成过程是违法,是无效的。” “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我找了派出所领导,当时的民警都承认笔录是有瑕疵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话我都有录音证明,他们还再三向我承诺,不会向任何单位提供这些材料。” 罗生门 撞人还是扶人? 住院22天后,周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因为在赔偿问题上,和小磊的父母协商不下,去年12月17日,他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小磊及其父母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1万余元。 派出所为小磊和胡女士做的笔录,也被周某申请法院调取,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周某起诉后,精英小学被小磊及父母申请,追加为被告,理由是该校未尽到灯光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镇海法院先后于今年2月18日、2月24日、5月20日和昨天4次开庭审理该案,庭上,三方争议的焦点大致是,是否是小磊撞到了周某,导致周受伤;校方意外熄灯是否存在过错;周某摔伤,是否自身存在过错? 对于出示的几份笔录,小磊和父母质疑很多,于是昨天开庭,为了查清事实,法庭依职权要求连志贤和孙勇出庭作证。 对连志贤和孙勇的发问,三方各有侧重。周某和校方代理人迫切希望,连志贤和孙勇能在庭上指认出小磊母亲,为的是确认侵权人是小磊无疑,但连志贤和孙磊都因为时间间隔太长,又是一面之缘,表示无法确认。而小磊的母亲和代理人反复询问两人当时看到的细节,想力证相撞一瞬间,其实两人也没看清,指认小男孩撞人仅是两人的判断。 法官心证 目击者陈述是定案关键 昨天审理后,法庭确认了以下事实:2013年7月27日晚上,周某在镇海某小学田径场散步,小磊在该小学田径场踢足球。当晚8时许,小磊在踢足球后退过程中,不慎撞到周某致其受伤,后周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22天,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周某残疾程度为十级。 做出认定的依据是:周某和小磊对事件的描述截然相反,因此,现场的目击者及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的陈述则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案外人孙勇父子、连志贤是迄今为止找到的离事发现场最近的目击者,三人与原、被告双方素昧平生,无任何利害关系,出于社会公德,他们的陈述应该比较可靠,三人与小磊在一起踢足球,均看到小磊在向后退的过程中撞到了老人,描述比较吻合,三人的陈述与周某的陈述、精英小学的保安的陈述、周某病历中病史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小磊在踢球过程中将周某撞伤。 对庭审中最具争议的公安机关对小磊的相关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法官认为,小磊在公安机关和在法院接受询问时,对是否撞到周某的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2份笔录中有关他是否撞到周某的陈述内容都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对2份笔录都没有认定。 基于上述判断,法官认为,小磊不慎将周某撞到致其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小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田径场是一个体育活动场地,人员比较多,周某进入田径场内捡拾饮料瓶,更应当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小磊在田径场踢足球时,也应当注意周围人群的安全,而其两人均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周某与小磊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磊的父母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另外小磊的父母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镇海精英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 重读“彭宇案” 2006年的11月20日上午9点20分左右,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26岁的小伙彭宇和64岁的老太徐寿兰,意外相逢。 分歧最终演化成了官司。受伤的徐老太太向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彭宇补偿老太4.5万余元,但因为案件引发的高度关注,在南京中院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徐老太撤诉。但调解结果当时未对社会公开。 真相的缺失,对某种社会角色的成见,惯性的思维模式,让很多人都愿意相信,彭宇是“做好事反被讹”。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几乎被大众口水钉在了耻辱柱上。这个案子引发的“扶不扶”的国民大讨论,影响之大,有人评述“让社会道德至少后退了50年”。 然而,5年后,彭宇承认与徐寿兰发生过碰撞,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补偿了对方1万元。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彭宇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亦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他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真相姗姗来迟,但没有人感到欣慰,所有人都觉得受了伤。彭宇案后,在“扶不扶”、“救不救”问题上的犹豫,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美好的价值观是脆弱的,推倒它只需一根手指,但重建它,要多困难有多困难。 还有一种反思是,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一份判决书不应该成为袖手旁观的借口。“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与其交给法律来回答,不如交给个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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