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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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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期间发彩信报险遭拒赔

法院认定:车主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昨天,余姚法院判了一起关于去年台风菲特的车险理赔案,值得车主们看一看。

  在去年菲特台风登陆时,余姚遭遇百年一遇洪水,很多车主的爱车被淹,程先生的车子也未能幸免。

  台风登陆次日,因为通讯、出行都受影响,程先生把车辆浸水的情况,拍了一张照片,以彩信的形式发给了之前一直联系的业务员熊某。

  程先生以为这样就算报案了,也就没再和熊先生联系。由于洪水退去速度较慢,程先生一直被困在家中,也无法将车子拖到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2013年10月17日,待洪水退去,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但当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因为双方的保险合同里有一条约定,出险后,投保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免责权。

  保险公司称,程先生未在出险第一时间通过公司专门报案电话进行报警,在事隔9天后才反映问题,根据保险合同48小时报案规定,公司有权拒赔。

  程先生提出,因为通讯受影响,他在出险次日曾给业务员熊某发过一条彩信,这条彩信他还保留在手机里。但保险公司称,程先生一直联系的业务员熊先生早在2013年2月就离开该保险公司了,因此程先生所谓的报案等情况,保险公司并没有收到任何信息。

  双方一直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今年5月,程先生将余姚某保险公司告到了余姚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出业务员熊某早就离职,但并未告知程先生这个情况。而程先生在10月8日即联系熊先生并拍照固定证据,可以认定为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车损理赔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昨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程先生车辆损失费7000元。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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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