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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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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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门槛

  4月22日,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6月19日,大竹县综治办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进行会议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建议不为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同时,对于其家庭的具体困难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帮助。

  (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我们这个社会从来就没有提倡过,也没有鼓励过,这样的常识,尽人皆知。毕竟,未成年自己就是需要保护的群体,无论在安全防患意识上,还是在见义勇为的经验上,都是欠缺的,对他们见义勇为的不提倡,是对他们的保护。然而,不提倡他们见义勇为,不等于可以不认定他们的见义勇为行为。

  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溺水身亡,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大竹县给出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薇薇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这样的说法,是站住脚的。既然《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没有明确见义勇为者一定要是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也可以“申报”;至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就不具备申报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这可谓“神逻辑”。如果这也成立的话,那一些未成年的高考生,其成绩是不是也要作废?

  大竹县综治办负责人表示,他们为此曾专门咨询相关专家,专家认为,对未成年人实施相关行为时,建议“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不提倡“见义勇为”,如此可以避免盲目模仿。这样的说法,是“东扯葫芦西扯瓢”。见义勇为的认定是一码事,道德舆论的宣传取向是另外一回事,怎能因为道德宣传的需要,就拒绝认定女童的见义勇为行为呢?

  如今,拒给女童评见义勇为称号,一方面,这本身就是一出悲剧,仅仅因为李薇薇是未成年人,所以她的见义勇为就不是见义勇为了;另一方面,会给公众带来不好的暗示,即见义勇为的评定,不是规则说了算,而是权力说了算。毕竟,不给女童评见义勇为称号,就应拿出明确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就应该按着当前的规矩办事。

  最后,一个常识必须再次重申:我们不赞成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应捍卫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名誉。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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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