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8岁的女童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令人百感交集。女童被拒评见义勇为,更令其父母从情感上难以接受。然而,有关部门的决定,是一种充满善意的理性选择。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精神可嘉,但要量力而行。我们不提倡不计后果的救人行为,更不希望未成年人为见义勇为付出不应有的惨痛代价。 事实上,这样的教训已经不少。2013年5月,广东惠州市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导致5人溺亡一事,让网友唏嘘不已;据《法制晚报》报道,记者统计发现,从2005年至2011年,媒体报道的学生溺水事故达55起,其中多达28起是因为救助落水同伴而溺亡,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营造“逢险必抢”、“遇灾必救”的社会氛围,哪怕是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不可否认,为救人而受伤,甚至献出生命,其反映出的道德精神值得褒扬。问题是,虽然道德能够使人从善,是约束人们保持文明状态的无形规范,但道德的标准不宜拔得过高,应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付出的代价。 特别是未成年人,可以说其道德还未形成,这时候倡导他们为道德赴汤蹈火,显然是拾起了道德却丢失了人道。更何况,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法律保护和制度关怀的特殊群体,鼓励他们见义勇为,未必真正能发挥出作用,反而会因此受到伤害。 因此,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应在见义勇为相关法律规定中予以明确,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彰显制度理性。这不是道德的退化,而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修正,更是道德的理性回归。 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禁止他们参加一切充满危险、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救援行动;我们当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见义勇为”的种子,但我们更需要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去“见义智为”。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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