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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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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还是意外事故

  伤者家属索赔120余万元

  林先生报案后,交警觉得事故很像“碰瓷”,于是向古林派出所移送了案件,但古林派出所称,在调查了李某的社会关系后,结合李某在现场并没有索要现金的行为,认定他没有碰瓷的故意,因此无法立案。

  事后,鄞州栎社交警中队根据简易程序,做出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为主责,林某为次责。

  今年5月,李某的女儿以李某的名义将林某父子以及奔驰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其损失120余万元,林某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饱受林先生以及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质疑。“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按照简易程序出具的,但李某的脑部、肋骨都受到严重损失,明显构成重伤,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人员轻微伤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的情形是不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

  “正常情况下,每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应当有明确的案号,这份不知为何没有?”

  “事实中很明显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涉及。”

  行车记录仪还原现场

  前天,鄞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事故到底是不是李某故意造成的,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李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受惊吓”一说,李某的代理人说,李某过马路时,奔驰没有减速行驶,并且按了喇叭惊吓到了李某,才导致事故发生,林某为了推托责任,而报警说李某是故意造成伤害。

  对“惊吓”之说,林某父子的代理人称,林某当时并未鸣笛。他们向法庭提交了3段视频,一份是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另两份分别是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和浙江卫视对该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

  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法官当庭进行了播放。

  当时李某穿过马路,并没有走在人行横道上。在已经通过了马路中心虚线,进入对向车道后,不知为何,李某突然转身折返,快走一两步,向林某的奔驰车走去。“砰”的一声后,他仰面躺在了马路上。视频中,在相撞那一刻,的确没有听到奔驰车鸣笛的声音。而从李某折返到相撞,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

  到底是不是“碰瓷”?

    林某父子的代理人称,从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以看到,他在撞击时有3个动作:“过了马路中心线后,先看了看车;然后折返回来疾步走向车;有准备地用肩背部撞击车的前部。”这3个连贯的动作说明李某明显是故意的,是为了碰瓷,已涉嫌故意犯罪,跟林先生的开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规定,林某父子不应当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也称,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得到赔偿。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如李某通过保险理赔仍能得到救济,无异于是由保险公司为犯罪行为“买单”,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

  但李某代理人坚持,既然交警已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派出所也排除了李某“碰瓷”的故意,林某父子和保险公司仍需按过错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究竟是“碰瓷”,还是其他意外,由于李某目前还无法正常表达,原因不得而知。鉴于案情复杂,法庭表示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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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