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鄞州石碶街道调委会调结了一起死亡赔偿纠纷,死者家属获得了53万元赔偿款。 6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57岁的张某帮助老板赵某卸货,在卸货时,脚穿拖鞋、未戴安全帽的张某不慎从货车摔下,头部受伤,张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6月24日,张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来,张某的家属和老板协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7月1日,张某的女儿找到了石碶街道调委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街道调委会介入调解。街道调委会认为,死者和老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雇佣关系,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计算赔偿金。街道调委会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合计43万余元,再加上家属提出的车旅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最终家属要求赔偿约61万元。而雇主赵某赔偿能力有限,表示只能承担50万元。 石碶街道调解员做赵某的思想工作,分析了死者家中的实际情况:死者上有年逾70岁的父母,下有仍在读书的一双儿女,如果死者家属通过法院起诉,赔偿金额或许不止50万元。最后,赵某愿意将赔偿金额提高到53万元。 运输货物的物流公司在得知张某的家庭情况后,也愿意出于人道补助张某家属2.6万元。 张某家属不再坚持原来的赔偿金额,接受了街道调委会的意见。赵某分两次付清了赔偿款,双方事后无涉。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罗一琦 王琼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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