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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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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开设的民办养老机构
能享受现在的优惠政策吗

  近日,市民王先生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在线客服向小e询问:“我在慈溪投资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在好像有优惠政策,我能享受吗?”

  王先生告诉小e,他的养老机构共有4200张床位,一期、二期的土地分别是通过出让土地和划拨用地的方式获得。“我是去年1月立项的时候付的费用,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里面提到,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那我付的费用能退还吗?”

  王先生还提到,他办的养老机构被行政部门收取了散装水泥费和墙改费。对此,他感到疑惑:“有政策说投资养老服务机构的话,这些费用是减半收费的,可是我们是按照正常房屋开发收费的,请问这些费用能退还吗?”

  小e就此询问了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告知:“该《实施意见》将于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所有机构从那时起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以前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不适用。”宁波民生e点通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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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