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岁的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但当地政府部门认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并且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 (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何为“见义勇为”?面对这个问题,各人理解或不同。事实上,由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我国并无直接的法律对此予以调整,各地地方性法规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即便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这个最基本问题都无统一标准。然而,绝不能简单地以熟人来否决见义勇为的认定。 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认为是人类崇高行为,要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义者超越了自私的狭隘心理,承担了本无义务去承担的社会责任。换而言之,界定见义勇为,应看施救者是否有法定施救义务,而不能简单取决于双方关系。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本就有施救的强制义务,就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见义勇为,相反,如不施救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施救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如父母对所监护孩子必须施救;二是先前行为引起,如成年人将儿童带到水边,孩子溺水,成年人必须施救,再如,致他人处于伤亡危险,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如见义勇为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但相关保障应由专项职业法律规定,不适用一般规定。 仅以对熟人施救为由,拒绝认定见义勇为,这显然站不住脚。在现代社会中,熟人之间也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和陌生人无本质区别。在此事中,孙川对熟人施救顶多算是道德要求,并非法定义务。可见,当地政府部门的说法不符合立法精神。 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提出“见义勇为只适用于省内”,这确实是地方立法的遗憾。其实,认定见义勇为是否应采取行为发生地主义,在各地也存在差异。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就规定,“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难能可贵,要避免义者陷入法律争议的尴尬,流血又流泪,就需要上升到国家统一立法的高度,对见义勇为的实体及程序认定、相关法律关系的界定、激励机制、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让国家和社会真正全面承担起对勇为者的保护责任,让全体公民无论在哪个省市,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无后顾之忧,敢于伸出援手。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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