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见习记者 朱麟华)昨天上午,“浙江发布”在微博上发布称:“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布通知,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据了解,该决定将于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从浙江省政府网站上可以看出,这则通知的全称为《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政策和技术咨询、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要求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 同时,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应包括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代收代付税费项目和标准等。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示的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此前,宁波市的收费标准于2011年开始实施,而受到本次《通知》调整影响的,为住宅买卖中介费、住宅租赁中介费等项目。 目前宁波住宅买卖的中介费为:房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1.6%收取,10万元以上部分根据0.9%收取;住宅租赁中介费按照一个月租金的60%收取,非住宅(含商住类性质)中介收费标准分两部分,其中买卖的按照成交总价的3%来收取,租赁的则按一个月的租金收取;目前宁波市中介机构代办权证的收费为220每件;按揭贷款的综合服务费则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每件440元,10万元以上的按照550元每件收取;目前宁波市对一般信息的咨询,每件收费不超过300元,复杂类的房产信息咨询(包括提供书面信息资料)每件不超过标的物价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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