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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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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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家暴入法效果恐违初衷

  漫画 陶小莫

  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16日至17日在深圳举行,会议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草案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8月18日《新快报》) 

  “家暴入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然而此次“新型家暴入法”却与以往大为不同,虽然不敢说是“后无来者”,但称得上是“前无古人”———首开先河地将语言暴力与经济暴力列入家暴的范畴,无疑是对家暴的概念作了一次全新的时代注解。

  毋庸讳言,家暴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最近由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合作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深圳市就有55.5%的家庭曾出现过家庭暴力行为,同时令人瞠目的是,施暴者中还有一些是大学本科学历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甚至不乏高级领导干部。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家暴问题已由一个小概率事件发展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将“家暴入法”无疑显得迫切而又必要。 

  但在笔者看来,将语言暴力与经济暴力纳入家暴范畴,虽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对家暴作了一次有效的拓展与补充,然而将此类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到头来恐怕只有看点没有“效”点。

  一方面,“新型家暴入法”,存在调查取证的难度。相较于拳头动粗等传统形式的暴力,语言暴力与经济暴力都无明显的外在伤痕表现,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软暴力。法律是讲求证据的,不可能只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如果一方以语言暴力或经济暴力,将自己的另一半告上法庭,却缺乏第三方证人证言,也无明显的外在伤痕表现,试问,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如何裁决与宣判?

  另一方面,“新型家暴入法”,可能会缺乏人性化的考量。家庭生活零零碎碎,难免出现磕磕绊绊、发生口角,一时情绪失控下的“口无遮拦”,情有可原。同时,家庭收入需要合理支配、量入为出,对于一方的盲目消费与无节制挥霍,另一方理应规劝,在规劝无果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强制的经济控制,无可厚非。在这样的家庭背景下,如果将一时脱口而出的不洁语言定性为语言暴力,将为保障生活适当采取的强制性经济控制,定性为经济暴力,恐怕既不明智,也缺乏人性化的考量。

  所以说,“新型家暴”虽是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病,但寄希望于法律途径来解决,恐怕初衷虽好,效果堪虑。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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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