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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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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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具有超前性彰显社会进步

  家暴是一种暴力,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暴力。一方面,对于外界来说,暴力隐于内很难发现;另一方面,对于暴力受害者来说,很容易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主动放弃权利维护和利益伸张。结果是,家暴若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就会愈演愈烈,日趋严重。

  家暴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拳脚相加的硬暴力,比如李阳将自己的前妻打得面目全非,浑身挂彩;又有更为隐性的冷暴力,比如语言暴力、互不理睬的冷暴力与经济控制的经济暴力。从某种意义讲,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跟身体暴力、性暴力一样,同样具有很有强的破坏力,会对被害人带来巨大伤害。

  然而,受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影响,我国在家庭暴力的界定上,往往侧重于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等显性暴力,对于家暴的干预机制亦未能发挥作用,使得家暴现象极为普遍,个体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在既有的显性家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对家暴的扩容自然会引来外界质疑,认为操之过急反倒会影响反家暴的效果。

  即便如此,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纳入家暴,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将其纳入法制化也应值得肯定。反之,若因为效果不佳或者时机不成熟,就否定立法的善意,无疑是漠视权利的削足适履,更是社会治理的本末倒置。其因在于,一方面,社会治理的理念必须进步于社会观念,如此才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个体的权利层次将会不断提高,对于权利保护的内涵和手段也应当升级,立法具有超前性才能彰显社会法治的进步。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定性为家庭暴力。比如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定义就是:“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将经济伤害等纳入家暴范围体现了法的进步,也彰显了对个体尊严和人格的保护。虽然实现全面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不用效果去质疑目的之善,同样是检验社会成熟的一个标准。唯有从进步维度看待经济家暴立法之善,如此才能构建以法维权的社会共识。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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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