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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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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理应“用了才说好”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今日《东南商报》11版) 

  此次广告法修订案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做出了“自己用了才能说好”的规定。这意味着,从今往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自己没有用过某种品牌的化妆品,就不能在广告中说其效果好;自己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不能在广告中向其他消费者推荐。

  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在国外早已有之。美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即名人明星必须是使用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所裨益才能为该产品或服务代言,否则其代言的广告就成为没有依据的虚假推荐,明星将被处以重罚。正因为如此,美国绝大多数名人明星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广告敬而远之,因为一旦代言广告不慎而被起诉,明星将得不偿失,付出惨重代价。

  美国已故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他曾经为百事可乐代言,后来无意中说出自己从来不喝汽水饮料,结果遭到美国公众强烈抨击,一时间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个人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而再看看我们国内的名人明星,既不管是药品还是保健品,也不管自己用过还是没用过,反正就是满嘴夸赞,极力说好,即便在被曝光所代言产品为假冒伪劣之后,还百般狡辩,死不认错。究其原因,就在于《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证言广告”的规定,出事以后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有些消费者可能会有疑问,对于明星代言的一些产品或服务,别人怎么会知道他到底有没有使用过?这当然需要后续的规定以保证法律得到落实,此外一些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有独特性,可以“自动证明”你有没有使用过。比如你代言某种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可是你本身并没有糖尿病,不也是一种“不打自招”吗?比如你为某个牌子的汽车代言,但你名下并没有这个品牌的汽车,这不也是公然撒谎吗?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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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