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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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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商报讯(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12元和10.9元三档。其中,宁波市10区行政区域内(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3.5元。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实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根据规定,有三项内容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三类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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