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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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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率先引入“第三方”校园意外事故调解

  商报讯(记者 李臻 通讯员 张文明)昨天,记者获悉,江北区率先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机关的“第三方”力量,进行校园事故调解。此实施方案已于昨天公布,此举将有利于妥善调解纠纷,依法保护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

  江北区教育局副局长詹洪青介绍,以往在发生校园事故后,学生家长首先找的是教育部门,“但是因为教育局和学校的关系,不少当事人对我们做出的调解并不是很满意,教育部门的说服力也不是很强,所以最后很难调解,需要‘第三方’机构参与。”

  江北区此次出台的“第三方”调解制度,是由公安、司法、教育部门联合发文的。

  记者了解到,以后涉校矛盾纠纷将由校园属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一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这项制度,部门可以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司法局的下属机构,主要由律师和调解员两类人员构成。调解员受聘于街道,扮演类似“和事佬”、“老娘舅”角色。目前,江北7个街道(镇)都有人民调解组织,每个委员会大概有7名成员。这些成员通过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调解。 

  调解由矛盾纠纷发生地街道(镇)调委会管辖,街道(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会同教育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工作。

  此外,街道(镇)调委会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矛盾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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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