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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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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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罗昌平举报奖励应提上日程

  2012年12月6日,《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问题。其后虽不乏插曲,但刘铁男最终被送上了被告席。从媒体公开信息中呈现的事实来看,罗昌平的实名举报可谓功不可没。笔者想提请关注的是,随着刘铁男案进入诉讼程序,一旦该案尘埃落定,对实名举报人罗昌平的奖励是否指日可待。

  于2009年4月23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同章还明确了奖励举报人的原则和标准,以及发放奖励的时间,包括奖励信息是否公开等基本原则。不难看出,倘按这一规定,理当对实名举报人罗昌平予以奖励。

  纠结于这个奖励,是因为举报腐败贪污现象本就是一项高危工作。近年来,关于举报者被打击报复的报道屡见不鲜。有一个现象值得重视的是,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例中,因内部不和才被查处的窝案较多,其他腐败案件难查处,倒不是腐败分子手段有多高明,常常因为知情者出于自保,不得不退避三舍。另一方面,举报者的信息搜集包括实施举报行为,本来就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让举报者吃亏,这并不利于反腐工作的人民化。再者,对举报者适当予以奖励,这也有助于激励更多人参与到反腐工作中来。这也正是最高检出台奖励举报人规定的初衷所在。

  然而,尽管奖励举报人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但现实中到底有多少举报人被奖励却缺乏与被查处腐败案例对等实例的有效佐证。当然可以认为有的奖励出于保护举报人的需要没有公开,但对罗昌平这样的实名举报人而言,匿名奖励并无意义。总之,将对刘铁男实名举报的罗昌平的奖励尽快提上日程,这是政策应有之举,也是反腐工作进一步赢得公众支持的重要举措。

  禾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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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