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的,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这一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住房保障政策。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流程将作出明确。 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 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享受总额1%的住房补贴 该《意见》提到,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三者之一材料购买首套商品房,享受高校毕业生首套房相关优惠。 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我市对在甬就业的毕业10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补贴。 来甬工作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买房享受每月不超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 此外,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来甬工作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50%。 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首套房, 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不低于20% 首付比例方面,《意见》提到,高校毕业生在甬购房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从现行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贷款额度上可上浮20%;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下步实施细则将出台,鼓励企业向高校毕业生发放购房补贴 《意见》中还提到,鼓励各类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引进和培养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发放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据悉,下步,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就有关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博士生购房贷款贴息、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等具体办理流程作出明确。 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 制图 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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