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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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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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任务,执罚经济下的怪胎

  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通知要求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确认了文件的真实性。

  (10月13日《京华时报》) 

  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执法只有两个标准,一个违法事实,一个是法律依据。出现违法现象,执法部门不依法处罚就是渎职,如果超越法律职权与界限执法就是滥用职权。作为执法手段的罚没措施也是如此,本无指标、任务可言,只能依据辖区内的违法状况依法而行,又岂能下发所谓“罚没任务”?

  事实上,罚没任务正是“执罚经济”下的怪胎。这不仅违背执法伦理,也将违反执法的中立性、公正性,损害公信,同时,更可能“逼良为娼”,直接引发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违法执法。执法者行使着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理应保持客观中立,只尊重事实与法律。可是,如果像当地这样,执法行为和“经费款项挂钩、与年终奖惩挂钩”,这势必导致部分执法人员丧失中立与公正,一切从部门或个人利益出发,忽略执法对象应有权利。

  “罚没任务”还意味着,只要当地在“11月底”完成任务,就可能放任违法或者选择性执法。这恐给权力寻租带来了生存空间。实际上,“罚没任务双挂钩”,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财政支出、人员管理制度不明确、不科学、不公开。经费款项来源于国家财政,应严格按照办公经费实际需要分配,而与罚款挂钩,自然就是“多罚多得”,“多得”的款项究竟去哪儿了,也亟待深究。

  正是因为“执罚经济”的种种弊端,早在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就下达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站、队)下达收费指标,不得将收费收入与个人利益挂钩。取消各种形式的超收超缴分成奖励办法。”

  遗憾的是,相关细则只是很笼统地规定,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未给出具体惩罚依据与标准。同时,禁止“罚没任务”的底线要求也并未写进《行政处罚法》。也许正是因为法律对于“罚没任务”缺少更为强有力的严惩措施,使得执法权失去了监督权的制约,让部分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遭致“执罚经济”屡禁不止。

  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立法层面,向罚没任务设立高压线,对罚没任务以及背后的“执罚经济”零容忍,让违规决策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执法者重新回到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应有位置。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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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