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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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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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限价”村规的三重荒谬

  近日,湖北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大办酒席,抽18元/盒的黄鹤楼香烟,喝220元/件的稻花香酒,每人被罚2000元。此前,该村出台的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规定,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

  (10月15日《楚天都市报》) 

  村民抽18元香烟罚款2000元,尧治河村的“土规定”把一众网友雷得外焦里嫩,被称为“最牛村规”。诚然,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加重了人们的负担,损害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对此,村里有必要加以宣传和引导,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不过,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对村民用烟用酒进行限制,违者罚款,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限制村民消费违反《物权法》。根据我国《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办酒席只是有悖于勤俭朴素的社会道德,就法律层面来说,当事人有自己决定酒席档次、规模的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吸烟限价”村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却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侵害了公民个体的合法物权。

  不错,许多地方纪委出台了禁止大操大办的规定,然而规定的对象是党员和干部。公职人员掌握一定公权力,可能利用权力牟利,为从源头上杜绝这类行为,纪委出台相关规定当然有必要,不可与普通公民同日而语。

  其次,擅自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依照法律授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部门才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部门,无权处罚,也不能擅自设立罚款的项目和标准。

  此外,把约束对象分作三六九等,有人为歧视之嫌。《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最受争议的一点,在于根据身份不同、职位高低和收入多少,依次对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作出规定,烟酒限价标准依次降低。就如网友质疑,凭什么村干部能抽10元的烟,村民只能抽2元的?人人平等不仅是基本法理,也是社会常识。村规人为制造出不平等,对不同身份的群体实行宽严有别的约束,损害了公序良俗和社会秩序。

  “吸烟限价”所折射出的村规违法现象并非个例,此前广西等地也曾曝出“陌生人不准进村,一经发现则扣留”、“通奸罚款1500元”等雷人村规民约。村民自治,有助于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但自治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不能随意凌驾于法律和村民权利之上。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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