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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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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抽到1万元购房抵用券

开发商不肯“兑现”,被告上法庭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孙乔

  江北的林先生上个月刚在江北买了一套房子,签了合同后,他在开发商组织的答谢会上,抽中了特等奖,对应的奖品是1万元的购房抵用券。林先生开心之余找开发商兑现,却被拒绝了。开发商的理由是,他买的是特价房,而且已经备案了。林先生不服,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江北法院调解了此案。

  玩博饼博中万元特等奖

  林先生是宁波人,刚过而立之年。

  他和妻子共同奋斗了几年,手头渐渐有了些存款,开始考虑再买一套大点的新房。

  今年林某加入了观房大军,几个楼盘比较下来,最后选择了江北某新开发的房源,并在9月初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买房后第二天,林某作为新购房者,收到了业务员邀请去参加中秋新老客户答谢活动抽奖的微信。

  这次活动以博饼(闽南地区中秋传统习俗之一)形式开展。林某没想到自己头次参加,就博中了特等奖,对应的奖品是1万元的购房抵用券。在这张券背面还附上了抵用使用说明,凭该券可在购买该房产住宅时可作为优惠直减总房款,有效期至9月30日,过期无效。同时该券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折算现金。

  合同备案开发商拒绝兑现

  中奖后,林先生挺高兴的,找开发商兑奖。不料,接待他的经理却告诉他,因为他购买的是特价房,而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已经备案了,合同备案后就没有办法从房款里折抵了,建议他将这张券转让。业务经理说,这次活动过后也有中到特等奖的客户这么操作的。

  林某对这个答复不满意,“如果转让,我肯定不能按照券面金额拿到现金。房款我只是支付了首付,既然承诺是‘抵扣总房价’,为什么不能从未付的余款里抵扣呢?”

  开发商仍然坚持,房屋合同备案后就没办法抵扣,如果到了期限,这张券还没有被抵用出去,他们也不会给林某现金,最多拿些礼品来冲抵,这是他们能做的最后的处理结果。

  开发商还强调,活动针对的是当天认筹认购的客户,但林某认为,活动的宣传中并没有限定类似条件,况且他来参加活动,也是开发商通知的,他是不是当天认筹认购的客户,开发商应该很清楚。

  林某去售楼中心交涉了好几次,依旧得不到理想的解决方式,眼看截止日期将至,他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给了8000元

  林某认为,开发商的解释与兑奖券的说明相违背,他们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已构成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反言”商业道德原则。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兑现奖金承诺,并赔偿他因此造成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1.5万元。

  江北法院在立案受理此案后,将此案移至小额速裁组,介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官把双方组织在一起调解。

  林某的意向是既然不能折抵房款,而不能折抵的过错不是他造成的,就应该拿到1万元现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即使要折抵现金,这种带有博彩性质的答谢仍需要扣除20%的税金。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开发商给予林先生8000元现金,并赠送其小家电作为补偿。林某对这个结果还算满意,最终撤诉。

  ■相关新闻

  开发商拒付被告上法庭

  余姚买房人中88万元特等奖

  开发商拒付被告上法庭

  类似的案例,今年6月余姚也曾有过一起。

  余姚的邵先生在余姚市中心的余姚公馆买了一套200多万元的房子。办完交房手续后,售楼中心给了一张抽奖券,让邵先生参加现场抽奖。

  奖项分七个等级:特等奖88万元现金、一等奖C级奔驰轿车、二等奖20万元装修基金、三等奖2万元家电补助、四等奖免2年物业费、五等奖1000元家纺4件套、纪念奖精品工具箱。

  抽奖规则是:抽奖箱里一共6个彩球,5黄1红。每位购房者,可连摸6次彩球。连续摸到6次红球为特等奖、摸到5次红球为一等奖,以此类推。每摸完一次,由工作人员放进去,重新搅动一下,让业主摸下一次。

  邵先生喜中特等奖,然而当他要求兑现时,却被开发商以他有作弊行为拒绝。邵先生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

  昨天,记者从余姚法院得知,此案目前仍在调解中。

  ■延伸阅读

  巨奖“流产”坑了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抽奖式有奖销售有个限制性规定,即最高奖的奖金不能超过5000元,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有权力对商家进行处罚。

  巨奖促销,在激烈的商战中从不罕见,除了这88万元和1万元,这些年房产商们想出的招儿,足以让人眼花缭乱。

  构不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最后当然得由工商部门认定。作为一普通购房者,我们更关心的是,如果抽到的巨奖不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那些购房款、豪华旅游、物业管理费、豪车,开发商是不是可以说不给就不给了?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因此有一种观点是,除非商家够诚信,否则巨奖销售就是吊在驴头上的胡萝卜,永远看得到吃不到。

  “但我个人认为,从市场的公平、效率角度出发,不应该便宜这种投机取巧,背信弃义的行为。认定巨奖促销无效,最终伤害的是市场诚信的基石。”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不超过5000元’的规定,规范的是一种‘市场准入’的资格,而非巨奖销售合同本身,因此,巨奖促销是否必然无效,值得商榷。”

  “即便司法实践中,巨奖促销被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无效的后果,作为有过错的商家,也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个损失我个人倾向于,应该跟消费者可以获得的预期奖品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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