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公民态度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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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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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冷待广场舞败诉具参考意义

  长沙市广厦新苑小区,楼下广场舞扰民,业主黄芸(化名)拨打110报警。由于迟迟未得到处理结果,她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未依法履行职责”。近日,岳麓区法院宣判此案,责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黄芸的报案作出处理。(10月16日《三湘都市报》) 

  广场舞扰民已成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频频,给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个现实难题,除了倡导公众保持理性之外,更需要公共管理者履职尽责,扮演起关键者的角色。

  有一种不作为叫慢作为。若广场舞噪音污染的事实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说,执法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对于市民的投诉与举报,公安部门理应主动介入严格履职。一方面要尽快制止噪声扰民行为的继续发生,避免其进一步带来权利伤害;另一方面要力求长远治本,在依治给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前脚一走后面噪声依旧。

  公权部门履职不到位,存在两种现象:一是推卸责任的“踢皮球”之法,另一种便是履职不完全的假作为,表面上在办事,却没有解决问题。以此案来说,公安部门本应定性和作出处理决定,而不能出警、调查和劝导了之,处理问题停留在表面,化解矛盾更是合稀泥,既让公共管理的效力打折,又折损了政府自身的公信,让维权者的权利无以获得保障。

  此次居民起诉警方胜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这可以作为类似问题的参照,无论是公民的诉讼还是法院的判决,都可以作为参照和样本;其次,可以增强公众提起诉讼维护权利和监督公权力的信心,让“有事找法院”成为常态;再次,对于公权部门可以起到警示和促进作用,有了法院的监督,对其不作为的行为也可发挥遏制效果;最后,有利于给权力去魅,让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说白了,公共治理其实是道如何落实责任的考题、如何约束权力的命题。只有当权力受到约束并俯身向下,只有权利具有了发言权并得到尊重,广场舞扰民才不会成为解不开的难题。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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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