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协调机构”。这些机构命名五花八门———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办公室;时间自主掌控———常设型、阶段型、临时型;涵盖行业广泛———足疗保健、铲除豚草、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 打着“协同作战”的牌子,挂着“一把手”的旗子,喊着“提高效率”的号子,“领导小组”层出不穷的现象背后,到底是无奈还是无能? (今日《东南商报》13版) 这不仅砍掉了13万个“协调机构”,还减少了许多笑话,因为一些“协调机构”刚一亮相就成为笑料。不过,对13万个“协调机构”不能仅仅一砍了之,而要找准深层次原因进行全面彻底治理,以防止砍掉一批旧机构后又出现一批新机构,或者出现互相扯皮、推诿、不作为等问题。 笔者以为,“协调机构”过多过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地方政府部门扩权。比如说,西瓜、馒头、足疗等本应属于市场调节的范畴,政府部门只负责安全保障与市场秩序就可以,却出现了西瓜办、馒头办等荒唐机构。在这“办”那“办”的背后,其实是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甚至打算从某些环节捞钱。 因此,地方政府要围绕简政放权大做文章,把能下放的权力下放,交给市场,并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画出明确的“红线”,严禁政府越线、扩权。 二是权责不明。一些地方职能部门权责不明、职责不分,导致公共事件发生后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而组建“协调机构”以及“领导挂帅”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工作。所以,各地在砍掉多余“协调机构”的同时,必须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职责。 协调工作少不了,问题在于怎么协调才能不增加编制、不增加支出、不浪费时间。笔者以为,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职责,二是让各个部门的职责实现无缝对接,这样一来,遇事可以自动协调,不需要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 三是“机构法定”原则成为空话。关于机构设置,我们有专门的法律法规,1997年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但从实践来看,相关法规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地方随意设置“协调机构”。 比如,2007年实施的条例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但很多地方没有依法办事。 概而言之,砍掉13万“协调机构”之后,还应该简政放权,并明确部门权责与职责,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此外,一些“协调机构”是按上级考核等要求设置的,要从上至下警惕乱设机构。 冯海宁 毕晓哲:公众在看到“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之时,也应理性地对待一些类似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如针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问题,仅靠工商部门一家之力难以达到整治效果,因为打击和遏止市场假冒伪劣行为,法律本身就赋予多个部门权力,在这样的前提下,整治行动不可能离开高层面的“领导小组”协调。 黄春景:有些“协调机构”即便必须存在,也可以考虑优化运行机制,例如实现人力资源获取渠道的多元化。除了从政府职能部门内部临时抽调人员,更多地从工商企业、高等院校等社会各界获取人力资源,实行短期聘用或临时雇佣。如此,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防止议事协调机构的无度扩张或衙门化。 张西流:精减“协调机构”,实际上也是在给领导干部“减负”。只有地方政府清理和规范种类繁多、数目众多的“协调机构”,才能将领导干部从“三头六臂”忙开会中解脱出来,心无旁骛地抓主业。 谭浩俊:除去已砍掉的,还剩下多少“协调机构”?整治期间,是否又成立了新的“协调机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束以后,这些砍掉的机构会不会死灰复燃?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一手撤销、一手成立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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