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市场监管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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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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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违者将被处十万元罚款

  近日,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在巡查中发现,宁波华润万家便利超市联丰路店出售的一种枸杞产品的包装上赫然标注有“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其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对此,该局立即责令超市作了下架处理。

  经查,这批下架处理的枸杞产品为宁夏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早安情”宁夏枸杞(袋装200克)食品。至于其另外标注的“中宁枸杞”商标,的确是中国驰名商标,是由该商标所有人———宁夏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按规定许可该公司使用的。

  据了解,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这家宁夏枸杞公司除了在产品包装上印刷自有商标“早安情”外,还在商品包装的正反面均印刷有“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且用于市场推广,很明显是违法行为。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若违反此规定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鉴于该食品生产公司住所地在宁夏中宁县,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该局已将此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进一步落实处理。

  通讯员 余珊珊 邓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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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