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的王先生一段婚姻连遭两次打击:他发现妻子有婚外情,离了婚;可离婚后没几个月,发现养了5年的女儿却不是亲生的。 于是,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返还抚养费。但前妻也不甘示弱,反诉王先生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昨天上午,此案在镇海法院开审。 女方出轨被净身出户 王先生是宁波某轮船公司船员,收入颇丰,他的前妻宋女士是一家私企的会计。 两人2008年结婚,1年多后,宋女士生下了女儿小王。此后,小夫妻还连续买了两套房、一辆轿车,还有了不少积蓄,在众人眼里这三口之家幸福得不得了。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1月,王先生出海回家,从女儿口中得知,宋女士和两个男人交往频繁,关系密切。 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口角,最终闹到了离婚地步。 2013年8月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女方净身出户,价值约27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接着,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女儿非亲生再遭打击 离婚后没几个月,王先生听到了风言风语,称其女儿长得不像他,他本来就心存芥蒂,今年7月便带女儿到杭州一家鉴定机构作了亲子鉴定,结果不幸中招———养了5年女儿果然不是他亲生的。 一气之下,今年9月王先生将宋女士告上镇海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让宋女士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而宋女士也不甘示弱,反诉王先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案件承办法官组织了几次调解,但双方争执愈演愈烈。王先生态度坚决:“离婚协议是女方自愿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何况女方提出重新分割夫妻财产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期限,我不同意将财产分给她。” 宋女士则反驳:“当初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我才放弃了全部财产,现在男方不抚养了,我的财产我要拿回来!” 变更抚养权女方获50万元 法官认为,宋女士是婚姻的过错方,王先生是受损害者。王先生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而宋女士主张撤销离婚协议无法律依据。因为离婚协议是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法有效,而且,宋女士在离婚一年后对财产提出反悔,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但是,法律应是公平的、充满人情的。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牵连一起,并在离婚时一并处分。在出现抚养关系重大变更的法律事实面前,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全部财产归王先生,若不适当予以调整,则显失公允、缺乏合理性。 最后,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酌情判决王先生支付给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折价款50万元。 通讯员 焦川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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