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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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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要到了

晒网购纠纷发消费警示

  

  今年的11月11日是新消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双十一”,在新法明确了“后悔权”、“惩罚赔偿500元保底”、“欺诈一赔三”这些新规后,今年的网购交易规则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

  针对可能发生的变化,昨天,北仑法院梳理了5年来审理的消费权益纠纷,联合北仑消协,发布了今年“双十一”的消费警示。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张怡 申亮 

  亲,您知道吗?

  

  

  7天无理由退货

  不是“无条件”退货

  亲,您知道吗?

  案例:

  案子是去年“双十一”引发的。

  北仑的王先生在某电商网站购买了一副30公斤的电镀哑铃。由于收货后忙于其他事情,王先生在半个月后才拆开包装,结果发现电镀哑铃有掉漆、螺丝松动等毛病。

  王先生与网店店主沟通要求退货,但网店店主称王先生购买的哑铃是促销商品,售出后不予退换,拒绝了他的请求。

  王先生诉至法院,“希望给店主施加点压力。”后在法院调解下,店主同意赔偿一半款项,由于哑铃问题确实不是很大,王先生接受了存在瑕疵的事实,撤诉。

  

  说法: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法新规出台后,叫好声一片。可是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到,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除了法律规定的“4+1”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记者注:4类商品是: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数类商品。“+1”的兜底条款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换货还必须不影响“二次销售”。怎样算“不影响二次销售”,在认定标准上,消费者并没有主动权。

  因此,一旦酿成纠纷,势必会涉及举证问题,消费者应当保留好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截屏支付宝付款记录、旺旺聊天记录,收集卖家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

  

    预售不退“定金”不退货

  违反新消法吗?

  案例:

  虽然距“双十一”还有近一个星期,但不少商家打着“避免快递堵车”、“不用熬夜抢拍”的旗号,已经将“双十一”提前了。买家只要预付少量定金,在规定时间付完尾款,就可以放心地拍到自己心仪的商品。但享受了优先权后,所付出的代价是,“定金付款后,申请退款时,如果非卖家责任,定金恕不退还”;“预售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

  

  说法:“定金”可以视为是双方就买卖行为的自行约定,如果“非卖家责任,定金恕不退还”,同理,是卖家责任导致退款的,卖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类纠纷中的定金属于违约定金,对买卖双方而言,本来就是一把双刃剑,谁都占不到便宜。

  “预售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如果硬要靠上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兜底条款的适用,最起码商家应该做到给消费者一对一说明,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因此,建议消费者“双十一”选购预售商品前详细阅读相关条款,交定金前最好和卖家充分沟通,了解商品购买风险再下单。

  商家也要留神

  

  

  海淘、代购

  容易“一赔十”

  商家也要留神

  案例:

  今年6月,张先生在某日式生活馆购买价值3510元的进口沐浴露、香皂套装。使用后,他出现皮肤过敏症状,检查后发现该进口化妆品均无中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合格标记、国内代理商信息等信息。张先生要求“假一赔十”。日式生活馆称,当初是为了赶展会,没来得及粘贴中文标识。但销售时他们已向商检部门申请质量检验,并在事后取得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质量上不存在问题。

  法院调查后,发现该产品的确违反了有关化妆品管理规定,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日式生活馆退还张先生货款,并支付其赔偿金1.5万元。

  

  说法:有几类特殊商品销售的合法性商家一定要重视: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散装食品,商家要关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防止因产品信息标注不到位,引发消费者索赔;进口商品现实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报关、进口质量检验检疫等手续残缺,缺乏相关的商家证明,没有商检的质量合格证明,没有粘贴相应内容的中文标识等,这些问题在网络代购过程中屡见不鲜,商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美容产品多属于化妆品、保健品范畴,销售服务的要求和标准比较高,也适用十倍赔偿,因此,商家在商品买卖或进行美容服务时,务必关注产品的来源、质检以及使用期限。

  

  

  

  号称“原单”、“正品”促销

  构成欺诈吗?

  案例:

  类似的情况在很多淘宝外贸店里常见。商家上一批新款,便号称一线大牌,货源来自有着多年外单经验的大厂,或是海关扣留,或是瑕疵被拒,或是误了船期,流入店家手中。面料与国外专柜同步,或者压根就是原单的,有胆子更大的外贸店敢直接说是正品,支持“专柜验货”。但实际上,是不是正品只有卖家心里清楚。这样的售卖方式构成欺诈吗?法院会支持“一赔三”的规定吗?

  

  说法:法律上对欺诈的定义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如果要构成上述所称的欺诈,店主得用上述表述,让消费者误以为店家销售的就是正品,并以正品的价格或是接近正品的价格买下来,才有可能构成欺诈。

  事实是,大多数的店家即便做出了一些诱导性的表述,但标牌肯定摘掉了,价格只占正品的一两成,也说明了商品瑕疵,从一般人的理解,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就是正品。是否构成欺诈,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商标标识、品名、产品介绍、定价、货源渠道说明等因素判断,不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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