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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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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产中介霸王条款

中介费不能从定金中扣

  商报讯(记者 周雁 通讯员 金二春)买房找中介是当下购房者的普遍选择,但当前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纠纷、消费投诉日渐增多的现象,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以房产中介霸王条款展开了一轮执法。检查发现中介服务费(佣金)从定金中扣除是市面上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采访中,负责办案的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介服务费从定金中出的不规范做法”具体的文字表现形式有“中介服务费应在定金中收取”、“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无论何方违约,中介佣金从违约金中收取房屋总价的0.5%(计人民币)”。

  办案人员表示,定金和中介服务费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中介服务费是基于中介公司同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达成的居间合同而产生的,性质完全不同。中介公司不能不分情况,直接将违约金扣留当作自己的中介服务费,致使权利人无法收取足额的违约金。当然,如果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有相应的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义务,中介公司可以做相应的抵消,扣除相应的部分。但是,不能将另一方应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也一并从中抵消。

  此外,不允许买卖双方违约,也是房屋中介买卖合同中的普遍霸王条款。如石浦一家房产中介在合同里写到“违约的,向中介所加付违约金1万元,再加付滞纳金每天伍拾元整”、“双方不得借故任何理由反悔”等条款。

  办案人员解释说,一般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已约定“中介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这份条款内容中所指的加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加重了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是霸王条款。而另一条“双方不得借故任何理由反悔”更是没道理,“事实上,房屋买卖双方都有反悔的权利,只要双方肯承担吃没定金或者定金双倍返还的约定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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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