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N 11月24日下午,因不满河南商丘市民权县罗庄公路超限站处罚决定,车主张高兴和妻子侯燕喝下农药。张高兴在送医途中死亡,侯燕仍在院治疗。民权县对外通报,称该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在9月27日车辆被扣后,张高兴电话联系超限检测站要求不卸货放车被拒,于11月24日再次被拒后,夫妻俩拿出随身携带的农药服下。(11月25日新华网) 这不是第一起因超载而导致的服毒自杀悲剧。去年11月14日,河南永城一货车女车主就因不堪忍受超载罚款服毒自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张高兴夫妻因何赴死?到底是3万元罚款罚得太重,还是张高兴夫妻违法之后,依旧在拒绝承担责任?更多的信息尚待给出,现在匆忙下结论,或许不是那么严谨,对于逝者也难言公正。但就算只是依照河南民权县方面给出的公开通报,我们也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事实:超载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高额罚款,的确有可能陷普通公民于某种绝望的境地。当张高兴夫妻选择服毒自杀的那一瞬间,他们一定有着生不如死的感觉,有着对于现实境地的终于无法承受。 一辆超载的货车,一张3万元的罚单,多次协商不成的结果———当它们叠加在一起,为什么会让车主张高兴夫妻感觉除去自杀,再无其他救赎之道?是不是生活经验早让他们有着先入为主的认定:如果不超载,货物的运输就很难获得利润,而一旦超载被抓,尤其是招致特别严厉的罚款,那么自身的生计就会遭遇到困顿?不超载就无法赢利,一旦超载被抓就可能遭遇生计问题,当如此一个悖论或者说是死循环如此坚硬地存在,那么踏入其中者,难免会制造出极端的事情来。 我们有必要打量那群超载者更真实的面孔,并由此反思以罚代管式治理的负面效应。永城车主自杀事件发生后,腾讯网一项“谁该对货车超载问题负更大责任”的调查显示,95%的网友选择了执法部门。为什么会选择执法部门?业内人士认为,执法部门基于罚款经济的利益考虑,缺乏从根本上遏制超载的动力———在谈及公路超载现象时,这段话总会被习惯性地引用。这事实上已成一个共识:让超限超载者付出一定违法成本是必要的,但单纯的罚款并未找准病因,要从根本上杜绝超载现象,执法方式当有所改变,应更趋规范化、人性化。 现在已无法想象,张高兴夫妻在自杀之前,有过怎样的挣扎;现在也无法揣测,他们又曾遭遇了什么。如果一种对于超载的治理,需要用公民的生命来表示“不服从”,或许说明执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我注意到,自杀的事发地名为“民权县”。这是巧合性的花絮,其实更寓含着特定场景中权利的困境。王聃 卞广春:车主因罚自杀,不能嫁祸于执法人员,超限超载查处,是有法可依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会直接破坏公路交通环境,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也危及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安全。视违法超限超载于不顾,或站在自杀者一边说事,会产生蔑视法律,干涉执法工作的可能性。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有规范化、程序化的需要,也有人性化、灵活化的变通,但不能削弱甚至影响交通法规的严肃性。 陈广江:每一起“非理性维权”背后,都包含着心酸或无奈,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不可否认,无论什么样的维权,都没必要走到这种极端地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人们宁可选择自杀也不选择法律,恰恰说明很多人对法治缺乏基本的信仰,这是法治之耻,更是法治之痛。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没有国民信仰的法治化,就没有依法治国,任何维权,都不能以生命为代价,这应成为社会共识;任何维权,首选法律途径,这应成为社会的基本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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