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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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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禁烟可否一刀切?

  ●今日聚焦

  嘴里的半支烟,猛吸了一口,烟雾缭绕中,是一双忧郁的眼睛———类似的吸烟镜头,以后恐怕不能再在屏幕上出现了。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出现吸烟镜头的,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1月25日《新文化报》) 

  该禁烟而且要重罚

  影视剧处处可见“烟枪”,观众早就有烦言。如《志明与春娇》,电影的宣传语就是“一支烟引发的暧昧”,故事选择了香烟作为引线,剧中的男女主角皆为烟民,一日无烟不欢;《新上海滩》中,香烟是许文强须臾不离的“伙伴儿”。

  影视剧作为文化艺术产品,具有导向和陶情的作用,一些吸烟的成年人或许因此失去了戒烟的决心,更有许多未成年人可能向剧中人物学样,以吸烟为潮,不知不觉中养成吸烟的不良嗜好。卫生部公布的《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指出,在我国1.3亿青少年中,吸烟者约1500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万。青少年之所以成为吸烟的高发人群,就与吸烟文化的不良传播有直接关系。

  对影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或者烟草制品的媒体说不,既是履行国际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外在要求,也是维护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健康消费的权利诉求。正因此,有必要对违禁者实行重罚重处,方能使影视制作方有敬畏之心,实现自我约束。可从送审稿看,对于投资动辄数千万收益逾亿万的影视剧来说,“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显然处罚过轻,不足以形成应有的威慑力。有必要予以修改,提高处罚的额度,至少能让制作商和投资商感到“肉疼”才好。

  当然,还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后缀”。但“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所谓“停业整顿”是否意味着影视剧停映和停播,显然都需要做出更细致的规定,以方便操作。刘效仁 

  立法不妨有些例外

  一刀切的银幕禁烟方式,反对声音不少。站在反对者的立场上,至少有三个理由:一是影视作品只要不触犯法律及伦理底线,应尽可能地反映生活,有些时候吸烟镜头确实是剧本需要,比如反映犯罪分子的恶习等,这些镜头反而会增强观众对吸烟恶习的厌恶感;二是如果因为吸烟不健康就将之从银幕上完全剔除,那么是不是银幕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须禁播呢?三是如果作品本身就是要反映吸烟的负面影响,对之禁止是不是有违控烟初衷呢?

  这些理由并非完全没有道理。那么,我们该如何进行银幕控烟立法呢?事实上,《电影管理条例》早在2006年就规定,“电影片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应删剪修改。”遗憾的是,上述条例只针对电影片,不针对整体影视作品,也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更严重的是,仅仅笼统表述为“过分表现吸烟陋习”,这使得相关条款形同虚设。然而,相关条款还是具备借鉴意义。

  笔者以为,虽然吸烟是一种不健康更不值得推崇的社会现象,但它确实客观存在,在可预期的将来也不可能匿迹,作为反映社会生活的影视作品不可能成为只表现美好事物的“净土”,这样将使文艺作品严重丧失写实、批判功能。

  因此,就银幕控烟立法而言,不妨采取原则禁止加例外列举方式规定,“禁止影视作品播放吸烟镜头,具备以下写实需要情形除外。(一)反映所表现人物日常恶习;(二)反映吸烟陋习负面影响;(三)反映特定历史人物公认固有习惯。以上情形禁止过分表现吸烟陋习。”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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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