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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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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自主选择陪审员

  “我选这个陪审员,我觉得他行。”原告代理人胡海水对法官说。昨天上午,镇海法院出现了这样一幕,这是该院庭审新尝试,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据悉,该举措在浙江省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2013年8月8日,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公司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徐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镇海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徐某将林某的雇主宁波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镇海法院。

  由于双方对残疾赔偿金争议很大,经第一次开庭后仍无法查清事实,为此镇海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在选择程序上,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人民陪审员名册,向其简要介绍了陪审员的姓名、职业、学历等基本情况,先后由原告和被告选择一名正式陪审员和候选陪审员,双方填写完挑选表上交后,法官当场给双方当事人发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镇海法院办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谢朝宏表示,这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除了履行一般的职责外,重点对难以查清的事实进行认定。他还表示,法院试行的这一举措有一定的条件,即案件情况复杂,查清事实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核批准才能实施。

  通讯员 谢春华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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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商报